12月30日,甘肃武威"玩具店主涉枪案"当事人聂鹏立与刘新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两人各申请赔偿金额26.5万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3.2万余元及等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前,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已于12月26日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故意,不符合重新起诉条件。
案件始于2023年3月。
当地警方在聂鹏立经营的玩具店内查获各类疑似枪支98支,经鉴定其中10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超过法定标准,被认定为枪支。
聂鹏立与在其店内帮工的刘新随即被刑事拘留,羁押时间长达279天。
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案件的特殊性。
涉案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的类型,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相对较小。
更为关键的是,被告人主观上均将涉案物品认知为仿真玩具枪,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有限。
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两人从宽处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终结。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今年3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慎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未能获取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枪支而予以出售的主观故意,且涉案枪支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无法作出鉴定。
面对证据链条的缺失,凉州区检察院于10月30日依法撤回起诉,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凸显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枪支类案件面临的多重困境。
一方面,现行枪支鉴定标准以枪口比动能1.8焦耳每平方厘米为界限,这一技术标准在执行中往往与社会公众认知存在偏差。
部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玩具枪在技术参数上达到枪支标准,但实际威力有限,经营者往往缺乏相应法律认知。
另一方面,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当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明链条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羁押到取保再到最终不起诉,聂鹏立与刘新经历了近两年的诉讼煎熬。
作为家庭经济支柱,两人因案件收入中断,家庭背负沉重债务。
据聂鹏立介绍,为打这场官司前后开支已超过40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除两名主要当事人外,曾在玩具店帮工的5人也一度被刑事拘留,虽因未获批捕而取保,但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两位当事人此次申请的赔偿项目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书面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按照2024年度国家标准计算为每日475.52元,279天共计1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等额标准申请。
赔偿申请能否获得支持,还需等待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决定。
业内法律人士指出,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机关纠错机制的运作。
从一审判决到二审发回、检方撤诉再到不起诉决定,每一个环节都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新审视。
这既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及时救济,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样本。
从刑事立案到国家赔偿,这起"玩具枪案"的司法轨迹折射出法治进步的复杂历程。
当技术标准与生活常识产生冲突时,司法机关如何在维护法律权威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始终是值得深思的命题。
本案最终走向国家赔偿程序,既是对个体权利的救济,也是对司法谦抑精神的彰显,为类似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处理,都是法治信仰最好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