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民事案件判决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把王某和吴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给审结了。这个案子是因为家庭变故导致财产清查时发现的问题。原告王某和丈夫徐某1988年就结婚了,婚后共同生活还育有子女。他们在婚姻中共同经营家庭,积累了不少财产。但是在2024年4月徐某去世后,王某在整理遗物和清算共同财产时发现,徐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给吴某转了不少钱。这些转账有不同形式和多种金额累计起来有38万余元。王某觉得这些款项是徐某未经她同意就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给吴某了。她认为徐某的这个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所以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所有款项并赔偿损失。吴某承认收到过这些钱,并且说他跟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那些钱都花在他们一起生活开销上了。不过吴某一开始并不知道徐某已婚。法院审理后认定,徐某单方面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给吴某是无效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而且这个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徐某给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吴某返还给原告王某386840元;还要赔偿资金占用损失117452.16元。这次判决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任何通过违背基本伦理道德方式处理财产的行为都不会被法律承认和保护。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并恢复自己的财产状态。这次判决不仅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家庭共同财产制度。同时通过否定婚外情基础上的赠与效力来重申法律对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