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机制遭中方严正驳斥 商务部指其违背国际规则损害全球气候治理

围绕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推进节奏加快、规则设计不断细化,商务部近日作出回应并表达严正关切。

商务部指出,欧方近期密集发布相关立法提案和实施细则,内容涉及设定碳排放强度基础默认值、讨论扩大产品覆盖范围等。

中方注意到,其中一些关键参数与制度安排未能充分体现不同国家发展阶段和实际减排水平,且在执行路径上可能导致对特定国家产品的差别化冲击。

问题:规则参数偏离实际、扩围趋势引发担忧 商务部表示,欧方在设定默认值时对中国产品采取显著偏高的基础水平,并计划在未来数年逐步抬升。

这一做法与中国绿色低碳转型的现实进展不相匹配,也与未来减排趋势不一致,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事实上的壁垒。

此外,欧盟提出自2028年起将机制范围延伸至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等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

中方认为,若规则进一步向广泛制造业链条外溢,其影响将不再局限于少数基础材料行业,而可能扩散至更多民生与产业领域,改变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条件。

原因:以“碳泄漏”之名行单边规则外溢 从背景看,欧盟强调以防止“碳泄漏”为政策目标,意在通过边境措施对进口产品施加与其内部相近的碳成本。

中方指出,气候治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但不能忽视历史排放责任、发展阶段差异和技术能力差别。

若将单一地区的碳标准以强制性方式外推,并在默认值、核算口径、认证成本等方面对发展中经济体形成系统性不利,容易把气候议题工具化,演变为新的贸易限制手段。

商务部同时提到,欧盟近期对2035年燃油新车相关禁令作出调整、对内部绿色监管有所放宽,这与其对外强调“更严格、更统一”的碳约束形成反差,暴露出规则适用上的选择性,进而加剧外界对其政策动机的质疑。

影响:规则冲突风险上升,成本外溢波及产业链 在贸易层面,商务部认为,相关做法可能涉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带来合规争议与摩擦风险。

在气候治理层面,上述安排也可能背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导致气候与贸易治理规则出现张力,削弱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对企业而言,偏高默认值与扩围预期将显著抬升出口合规成本,增加碳数据核算、第三方核查、供应链追溯等环节负担,并可能通过订单转移、价格传导等方式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对发展中国家更广泛的影响在于,若将高成本机制固化为新的市场准入条件,相关国家的气候行动成本与产业升级压力将被动抬升,影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平衡推进。

对策:坚持公平、科学、非歧视,推动规则回到合作轨道 商务部强调,希望欧方遵守气候与贸易相关国际规则,摒弃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做法,保持市场开放,按照公平、科学、非歧视原则推进绿色领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中方表示,愿与欧方相向而行,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兼顾环境目标与发展权利的制度安排。

同时,中方明确指出,将坚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回应任何不公平的贸易限制,维护自身发展利益和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前景:绿色转型需要“同题共答”,更需要可预期与可兼容的规则 在全球加速推进低碳转型的当下,绿色标准和碳约束正成为国际经贸新变量。

如何在减排目标、贸易自由与发展权益之间建立可兼容、可预期的制度框架,是各方必须直面的共同课题。

若相关机制偏离国际共识、以单边规则替代多边协商,不仅难以形成有效的全球减排合力,还可能引发连锁性贸易争端与政策对冲,最终损害气候治理的整体效能。

推动各方在核算方法、数据互认、减排贡献评价等方面加强对话,并尊重各国路径选择和阶段差异,才可能把绿色转型真正转化为合作共赢的新机遇。

真正有效的气候治理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而非通过设置贸易壁垒来实现所谓的环境目标。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争议提醒国际社会,在推进绿色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多边主义原则,避免让气候议题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只有各方秉持开放合作的态度,才能真正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