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走亲访友、聚餐饮酒增多,相应的风险也随之上升。现实中不少人认为"没劝酒就没有责任",但司法实践表明,关键不在是否劝酒,而在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提醒和救助义务,尤其是在同饮者已明显醉酒、存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共同饮酒人的义务边界"与"过错关联程度";据法院查明,2025年9月,朱某在饭店召集王某甲、王某乙聚餐饮酒。聚餐中朱某支付套餐费用,王某甲购买了大量啤酒。聚餐结束后,朱某与王某乙同乘电动三轮车离开,而王某甲在深度醉酒状态下独自驾驶电动二轮车。几分钟后,王某甲在道路上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碾压身亡。 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甲醉酒驾驶、车型不符、未佩戴头盔等违法行为与对方驾驶人共同构成事故原因,双方负同等责任。鉴定显示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酒标准。保险公司已向其家属赔付79万余元。此后,死者近亲属起诉朱某和王某乙,主张他们明知死者严重醉酒却未通知家属、未护送回家,放任其驾车离开,应各承担20余万元损失。 武陟县人民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相互提醒、照顾、救助的义务。明知同饮者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仍放任其独自驾车离开,且未采取护送、妥善安置、联系家属等措施,属于未尽注意和救助义务,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监控等证据区分过错程度:朱某作为聚餐召集人、与死者互动更多,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更多责任。最终判决,死者自行承担未获赔损失的90%,朱某承担6%赔偿责任,王某乙承担4%赔偿责任。经过释法明理,双方最终接受判决。 从源头降低"醉酒离席风险",需要个人自律与群体尽责相结合。首先,饮酒者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应坚决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骑行电动车,提前安排代驾、亲友接送或乘坐公共交通。其次,聚会召集人和同饮者应建立最低限度的安全机制:发现同伴醉酒明显、行动不稳时,应及时劝阻其驾车离开,必要时联系家属接回或协助安排住宿;对拒不配合者,可通过共同劝阻、暂存车钥匙、联系酒店或社区工作人员等方式降低风险。再次,餐饮场所和聚会组织者可通过醒目提示、协助叫车、提供临时休息空间等方式,推动形成"饮酒有界、离席有护"的共识。最后,家庭也应加强对老年人和年轻群体的饮酒安全教育,避免将"能喝、劝酒"作为衡量人情往来的标准。 依法明确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有助于推动社会交往从"只讲情面"转向"情理法统一"。从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出发,只要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联,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案件的裁判导向提示公众:共同饮酒并非"风险转移",更不是"事后免责";在可预见的危险面前,及时、合理、有效的劝阻与救助,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基本尊重,也是减少纠纷、避免悲剧的现实需要。随着公众法治意识增强,围绕饮酒场景的风险防控与责任边界有望更清晰,促使更多人把"平安到家"作为聚会结束的最后一道程序。
这起案件以6万余元的赔偿金额,丈量出公民社会交往中的法律底线与道德温度。在传统人情与法治文明的碰撞中,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传递价值导向:推杯换盏的情谊不能逾越安全保障的红线。随着民法典深入实施,"喝酒免责"的陈旧观念必将被"文明饮酒、安全共担"的现代法治意识所取代,这正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生动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