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一派出所教导员猥亵未成年少女获刑 家属不满判决拟提起抗诉

问题:执法场所内发生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与公众信任; 据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记载,2025年6月16日下午,霞浦县牙城镇一名15岁女孩因殴打他人纠纷被通知与母亲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其间,时任牙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以办理事务为由让女孩母亲先行离开,随后在办公室内对女孩实施猥亵。2026年3月16日,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家属称,被告当庭未提出上诉。当地公安机关有关人士表示,待判决生效后将按规定推进后续处理。 原因:权力边界失守与内部监督薄弱叠加,未成年人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 从案件情节看,侵害发生在执法人员办理事务工作场景中,并通过“单独留置”制造作案机会,反映出个别人员法纪意识淡薄、职业操守缺失。此外,若办案区、接访办公室等场所缺少“全程可视、可追溯”的管理要求,或对未成年人询问讯问未严格落实监护人在场等刚性规定,监管盲区就容易出现。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但基层单位仍面临人员流动快、岗位权力相对集中、监督力量分散等问题,亟须通过制度约束与技术手段补齐短板。 影响:对受害未成年人造成长期心理创伤,也冲击基层警务形象与社会安全感。 受害人家属反映,事发后女孩情绪持续低落,出现噩梦、离家出走、自伤等情况,家庭生活与学业受到明显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尚在发育,遭受性侵害往往伴随强烈羞耻感与创伤反应,恢复周期长、干预成本高。更重要的是,派出所是群众最常接触的法治窗口,此类案件会直接削弱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影响基层治理效能。对执法机关而言,这不仅是个案追责,更是对制度执行与监督有效性的检验。 对策:依法严惩与系统整改并重,完善救济与保护机制。 司法层面,应在依法裁判基础上,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畅通。受害人家属提出拟申请抗诉、提起民事赔偿的意向,属于法定救济途径。对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等侵害行为,应坚持“零容忍”,依法追责到位。 行政与纪律层面,相关单位应依据生效裁判依法依规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及行业禁入等处理,形成对“披着制服的违法犯罪”的更强震慑。 治理层面,需要把未成年人办案保护规则落实到每个环节:一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接受询问、调查时监护人在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二是推动办案区、接访区视频监控全覆盖,关键环节全记录,确保可回放、可追责;三是建立“单独接触未成年人”的风险清单与红线管理,配套自动预警与随机抽查机制;四是强化心理干预与司法救助衔接,及时提供专业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及必要社会救助,尽量避免二次伤害。 前景:以个案推动制度再加固,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 从更大视角看,未成年人保护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执法司法机关既要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要通过制度设计压缩权力滥用空间,让办案全过程更透明、更可监督。对基层单位而言,警示教育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应通过岗位轮换、权力分解、风险评估、监督问责等措施,把“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要求落实到一线末端。对公众关切的道歉、赔偿、康复等问题,也应在法律框架内以公开透明、程序正义作出回应,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未成年人保护没有“灰色地带”,执法权力更不容任何形式的滥用。对个案依法惩治是底线,对制度漏洞的系统治理才是治本。只有以更严格的规范、更透明的监督和更有力的救济,才能让每一次群众走进办案场所都感到安全、可信、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