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承认南京两地法院5份生效判决 2.45亿元债务纠纷跨境追索迎来关键进展

一对移居海外的夫妻欠下巨债后声称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却在英国法院的最新裁决中被驳回。这起跨越万里的司法追索案件,不仅涉及具体的债权债务纠纷,更深层反映了中国司法制度在国际舞台上的认可度与公信力。 案件源于一场商业合作的失利。袁某、高某夫妇在经营汉某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多次向李某甲、陈某红等人借款。公司随后与蒋某、李某乙、宝某合伙企业建立投资合作关系。但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债权人先后向南京秦淮区、栖霞区两级法院提起5起民商事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2.45亿余元。 南京两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审理,在充分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作出5份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发现被告已移居英国——随即启动跨境追索程序,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这些判决。 被告方随之提出异议。袁某、高某辩称自己于2016年定居塞浦路斯,2017年获得塞浦路斯护照,诉讼提起时并未居住在中国,未收到任何诉讼通知,也未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因此中国法院不具备管辖权。该辩词看似有理,实则忽视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英国法院的审查过程反映了严谨的法律论证。根据英国普通法,外国法院判决可予执行需满足三个条件:判决为终局判决、由英国法认可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金额固定明确。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南京法院是否意义在于管辖权。 经过充分审查,英国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中国司法的认定。首先,法院认可了南京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程序正当性,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协议中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符合英国普通法中"诉讼提起前就该诉讼标的同意服从该法院管辖权"的要求。其次,根据被告的出入境记录、生活支出、商业活动等事实,法院认定其与南京存在实际居住联系,符合"诉讼提起时被告身处该外国"的要求。 基于这些认定,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最终裁决,南京两级法院作出的5份生效民商事判决可在英格兰作为普通法上的判决债务对被告予以执行。这一裁决远超个案本身。 从国际司法合作的角度看,这是中国法院涉外审判工作获得国际认可的重要体现。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关键环节。英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法院对中国判决的承认,为后续中国法院判决在英国乃至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执行奠定了重要的判例基础。 这一裁决也展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南京法院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等程序,充分保障了程序正义,这种严谨的司法态度得到了英国法院的充分认可。这表明,中国司法不仅在国内获得信任,在国际舞台上也表现出了专业性和可信度。 对中国企业和公民来说,这一判例具有现实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加。英国法院的这一裁决增强了中国民商事判决跨境承认和执行的可预期性,为中国公民、企业的海外利益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护。这有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鼓励更多企业放心地参与国际商业活动。

从"法律白条"到跨境执行,这起案件折射出中国司法与国际规则深度接轨的进程。当法治成为全球商业社会的通用语言,每一个公正判决的跨国落地,都是对市场主体信心的有力提振。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司法协作正成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基础,其价值不仅在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在于为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