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虚假宣传纠纷诉讼权益认定亟待规范化

问题——虚假宣传纠纷的核心争点,并不止于“是否存在不实表述”,更在于“该不实表述是否足以形成可由民事诉讼救济的利益受损”。

在竞争关系普遍存在的市场环境中,一方通过夸大、编造、片面比较等方式影响交易选择,往往会对其他经营者造成竞争压力。

但并非所有受到影响的同业主体都当然具备起诉资格。

若缺乏对诉的利益的严格识别,同一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引发多头诉讼、重复赔偿、程序性对抗,最终使本应保护公平竞争的制度工具异化为市场博弈手段。

原因——一是案件类型交叉导致审查“被动缺位”。

虚假宣传纠纷常与商标、著作权、专利等争议交织出现,法院在认定其他侵权造成的损害较为直观时,容易将虚假宣传部分“顺带处理”,而未充分核查原告因虚假宣传本身遭受的现实损害及其与被诉行为之间的关联。

二是损害要件在部分案件中被弱化为“当然存在”。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定赔偿适用较为常见,个别当事人据此降低对损害事实、市场影响、交易替代等关键要素的举证投入,导致“损害可能性”被误当作“损害现实性”,诉的利益的门槛被无形降低。

三是行政违法与民事可诉边界被混同。

规范虚假宣传的规则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其中相当部分属于行政监管范畴。

某些行为虽违反广告、产品标识、行业监管等行政规范,依法应以行政查处为主;若不加区分直接导入民事诉讼,不仅可能削弱行政执法的专业性与统一性,也会引发审判权对行政权边界的误触。

影响——对企业而言,诉的利益识别不清会带来双重风险:一方面,真正受害的经营者可能因标准模糊而难以有效举证,救济路径不稳定;另一方面,被告可能因同一宣传行为被反复起诉,经营决策被诉讼牵制,合规成本与不确定性上升。

对司法系统而言,多案并发、重复主张和证据空转,将挤占审判资源,削弱裁判的可预期性与权威性。

对市场秩序而言,若“起诉”成为竞争策略的一部分,容易诱发以诉压人、以诉代管等现象,进而影响公平竞争生态和消费者对市场信息的信任基础。

对策——完善虚假宣传纠纷诉的利益识别,应突出“必要性审查”和“关联性审查”两条主线。

其一,建立更可操作的诉的利益判断框架,将“权利保护资格”与“权利保护利益”区分审查:前者侧重请求是否属于司法可裁判事项,后者强调是否确有作出给付判决或停止侵害判决的现实必要。

其二,强化损害与因果关系的实质审查,鼓励围绕市场替代性、交易机会丧失、客户流失、经营数据变化、传播范围与受众触达等要素进行举证与审理,防止以抽象推定替代事实判断。

其三,推动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的分工衔接:对于主要属于行政规范调整的虚假宣传行为,可通过行政查处、信用惩戒、行业监管实现快速纠偏;对已实质侵害竞争利益、具备明确受损对象和可验证影响的案件,民事诉讼应成为重要的权利救济渠道。

其四,防范重复诉讼与不当扩张诉权,可在程序上加强对同一事实基础、同一被诉行为的审查,避免“多人多案”造成裁判冲突与不当累积责任。

前景——随着平台经济与跨区域营销的发展,虚假宣传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纠纷也更易呈现群体化、链条化特征。

未来,诉的利益识别机制的完善,将成为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治理精细化水平的重要抓手:既让真正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有路可走、有据可依,也让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免受无端诉累,推动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形成各司其职、相互支撑的治理格局。

通过统一裁判尺度、明确举证重点、强化程序过滤,市场竞争秩序有望在更清晰的规则预期中运行。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厘清虚假宣传纠纷中的诉的利益边界,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要求,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切口。

这场关于司法精准度的探索,本质上是对"保护合法权益"与"防止诉讼滥用"这对矛盾的智慧平衡,其最终指向的,是构建更具预见性和稳定性的市场竞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