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2年,有这么一场工地上的意外事故。这年11月,沙湾镇某个村子要建电站,村里的人都出动去挖水渠。结果,杨某清、杨某龙被塌方给砸了,还有杨某鑫不幸身亡。当时虽然有工伤鉴定,但却没什么实际的法律条文规定,三人最后被鉴定为1级伤残。村里给出了个补偿方案,给每人每年3000工分,一直发到1982年底。到了1983年,村里面又把这两个人安排到了新建的电站上班,还承诺电站的收益三人平分。不过好景不长,电站在1987年就停产报废了,他们也失去了收入来源。 40年后的2020年9月,事情终于有了转机。沙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查这个陈年旧账。调解委员会把时间给往前拨了拨。原来40年前那种没有法律保护的环境下,村民们受了工伤也没法讨到说法。现在虽然有法律保护了,但问题又来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配合,职工本人也应该在1年内去申请。这么多年过去了,行政程序早就关闭了,工伤认定的大门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关上了。还有个问题是家属能不能把纠纷直接丢进法院。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三年。而这件事早就超过了这个期限。 所以说这次事故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提醒:发生意外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配合,职工本人也要抓紧时间去办理手续;只有拿到认定书后才能启动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等流程;如果错过时效可以尝试用民事诉讼、人民调解等方式补救。 这次事件最后是通过沙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的。村里面拿出账本说当年已经给过补偿了;但杨某清、杨某龙他们觉得标准太低生活太苦;还有杨某鑫的家属要求一次性解决问题。调解员就把《工伤保险条例》的硬性规定和农村低保、残疾补贴这些软政策放在一起比较,劝说村里面给点人道主义补偿;同时也劝家属降低预期接受分期支付的方案。最后三方达成了协议:给杨某清2.6万元、给杨某龙2.3万元、给杨某鑫家属2.98万元。这笔钱当场就付清了,三人也不再上访了。 这起40年前的旧工伤终于在2020年有了结果。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及时申请、及时主张才能把意外变成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