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内控到底有多乱?“先刑后民”这条司法原则到底该不该这么用?

北京某公证处的1.8亿理财资金,到了兑现的时候竟然变成了一堆废纸。这事儿的源头得从2013年说起,当时公证处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搞了个对公结算账户。结果到了2018年6月,公证处拿着一堆对账单,以为账户里本息加起来有1.8亿,便把这笔巨款全都买成了大连银行的理财产品。可直到理财产品到期拿不到钱,这才发现资金早就没了。 实际上,从2014年1月开始,也就是账户刚开没多久,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客户经理李某就开始在账上做假。他定期送来的对账单虽然看着天衣无缝,可实际上钱早就被挪走了。到了2017年9月,账户里只剩下44万多块钱。后来司法鉴定发现,很多关键文件上的银行章都是假的。原来负责签字的罗某某,当时已经是银行的业务负责人,后来就“精神失常”失踪了。 案发后打官司时,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一边否认证据真实性,一边喊冤说“先刑后民”,要求把案子转给公安局处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被这一套说法给糊弄过去了,直接裁定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这回没吃这套,他们指出银行作为专业机构不能以内部人员犯罪为由就完全不赔。 最高法在2018年6月撤销了之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的驳回裁定,直接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这份裁定给了法律界一个明确信号:不能让银行随便用“先刑后民”来逃避民事责任。 2017年9月的时候账户余额仅剩44万余元,跟对账单上显示的巨额数字形成了巨大反差。根据最高法的意见,这个案子不需要等刑事案件结果出来才能判民事赔偿。 案子爆出来后引发了不少讨论:银行的内控到底有多乱?“先刑后民”这条司法原则到底该不该这么用? 现在看来这起案件暴露了金融机构在内控和员工管理上的严重漏洞。如果不是公证处后来发现兑付不了这笔理财产品,大家还不知道被骗了多久。 最高法的裁定给了这场长达五年的资金迷局一个新的开始。最终判决结果出来后,肯定能让金融机构以后不敢再轻易拿“先刑后民”当挡箭牌了。 无论最后赔多少钱或者怎么处理罗某某、李某等人的责任问题,这件事都在提醒所有人:金融机构必须把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放在第一位;司法部门也得想办法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这两件事平衡好。 只有真正扎紧制度的篱笆、把监管的网织得更密一些,“资金迷局”这种事儿才不会再重演。这样做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