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CISG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现在广州这边广仲那边就有一个案例,把这一点给说得很清楚。这个案例是关于进出口许可证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没有影响的问题。故事讲的是韩国卖方和中国买方签了三份材料供货合同,大家约定好了用FOB广州黄埔港来交货。韩国那边的出口清关还有装船都办好了,钱也给了一部分,结果剩下的尾款就一直拖到现在。 这下韩国卖方不干了,直接把中国买方给告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那边。中国买方那叫一个憋屈,他说当初签第一份合同的时候根本没进出口许可证,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那肯定是无效的啊。后来他找了第三方代付了一部分钱,还有些人工费也折抵了货款。 好在仲裁庭听了双方的意见后做了裁定,直接让中国买方给韩国卖方把剩下的货款还有利息全补上,律师费这些费用也得一块赔。为啥呢?因为仲裁庭发现中韩两国都是CISG缔约国啊,大家又没明着说不用这个公约。所以这次就得优先用这个CISG来处理问题。 进出口许可证说白了就是个行政管理的规定吧?就算没有也不影响合同本身有没有效啊,只是通关的时候有点麻烦罢了。反正FOB术语规定得明明白白的,卖方只要把货装上船了把单证给你交过去就算完成任务了。至于你说找第三方代付或者用人工费抵账这些说法嘛?证据不足根本站不住脚啊! CISG没规定利息怎么算?那没事我们就拿中国的LPR来参照算一算逾期利息吧! 这个案子挺有典型意义的:第一就是告诉咱们CISG在涉外买卖中是默认自动适用的;第二是把行政许可和合同效力的关系理清楚了——进出口许可证只是管理性的规定;第三是明确了在FOB条款下买卖双方的义务边界——货一过船舷风险就转了;最后还给咱们在国际贸易支付环节的风险防范上指了条明路——第三方代付之类的抗辩得有明确授权和确认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