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肥一家企业在公司年会上邀请歌手表演《某某情歌》,结果因直播观看人次超过400万而被诉至法庭。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即便没卖票,通过网络平台同步直播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这给同类场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明确指引。 原告是《某某情歌》的独家代理公司,他们发现被告企业没给歌手支付报酬,也没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庭审的焦点在于:未收费的表演算不算“合理使用”,还有网络直播算不算公开传播。 法院指出,表演权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含机械表演权和网络传播权。企业作为组织者、歌手作为表演者,未经授权就把作品公开播送,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对于“合理使用”的说法,法院认为这和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有本质区别。虽然现场没收门票,但通过七家网络平台的大规模直播,活动变成了公开传播,影响力扩大到了400万人次以上,实际上是为企业做了宣传。这种行为并非纯粹的非营利性,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 基于这个原因,法院判企业和歌手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金额综合考虑了侵权性质、作品知名度、直播规模等因素后定为4万元。这个数字比原告主张的要少一些,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合理确定赔偿之间的平衡。 这个判决给市场主体提了个醒:内部活动和未收费都不是侵权的借口。特别是现在加上网络直播这种新方式后,法律性质可能会完全改变。尊重创作、提前获取合法授权既是规避风险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诚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