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小滨律师是我们事务所的头牌,他专门处理非法采矿的案子。最近有个挺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好多地方搞“倒查十年”,把以前犯的老罪都给翻出来重新判。虽然这事儿对打击以前那些偷偷挖矿、破坏环境的行为确实有点威慑力,可这也让人担心啊。大家现在就想知道,这到底是保护咱们做生意的环境,还是把投资者的信心都给吓没了? 先说说法律这块儿的道理。非法采矿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要想把它定为犯罪,前提是必须先违反了矿产资源法。也就是说,这事得先让行政部门去管,然后才能递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以前有个特别纠结的点在于,如果十年前的案子行政机关已经处理过了,而且当事人也都认罚执行了,那么司法机关现在又跑来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就属于对同一行为的“二次评价”了。行政机关的判决是有权威性的,如果随便推翻,那政府的威信就没了,谁还敢相信政府啊。 还有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是“信赖利益保护”。公民对政府的监管尺度是有信任的,企业才敢去投资经营。现在倒查十年,用今天的标准去量昨天的行为,这就好比用现代的尺子去量古代的衣服。十年前的技术鉴定标准和现在肯定不一样啊。当时可能被罚点款就完事了,现在一查可能就变成“数额特别巨大”了。这就让市场主体根本没法预期以后会咋样。 那些支持倒查的人总说:只要当年符合犯罪要件,管它过了多久都要追。这话在杀人放火那种自然犯里可能说得通,但在矿业这种行政犯领域就完全不行。因为十年前很多地方的矿政管理还很粗放,很多企业甚至是在当地政府的默许下去干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解决就业问题。那时候政府可能还主动让企业“先干起来手续慢慢办”。 司法机关要是非要拿今天的尺子去量当年的事,那岂不是在否定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关系吗?刑法本来是社会管理的最后手段,结果现在却成了第一个冲上去的打手。十年前行政机关罚款没移送,其实就是一种“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现在强行介入就是在抢行政机关的饭碗。 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这简直就是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了头上。谁敢去接手那些濒临破产的老矿企去重整呢?看到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判重刑,谁还敢往实体经济里投钱? 更糟糕的是还会助长“选择性执法”和“权力寻租”。法律要是没有明确的时间边界查案就没底了。查不查?查到啥程度?这就成了权力说了算的事了。 北京李小滨律师处理这种案子经验很丰富。他的辩护策略主要有两个:第一是论证当时的行为人因为信任政府的处罚决定而合理地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了结了;第二是坚决反对刑法上行政犯的“回溯性”。他觉得行政犯的违法性依据主要是行政法的规定,行为人的守法预期全建立在当时的政策环境里。如果允许事后追究刑事责任就等于让大家在当时就要预见未来的风险。 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仅仅是个口号啊!它意味着规则要明确、稳定且可预期。针对这类案件,历史背景、信赖利益、追诉时效还有特殊的政策环境都是很有力的辩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