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入选年度十大案件 司法亮剑遏制“长臂管辖”新动向

问题——涉外交易遭遇单边制裁干扰,企业权益面临现实冲击。

随着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部分国家以国内法为工具,对他国企业实施单边制裁并外溢至国际商业活动,形成所谓“长臂管辖”。

在此次入选的案件中,中方海洋工程企业与欧洲船用设备企业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中方依约完成模块建造及总装后,因第三国将中方企业列入制裁清单,外方以执行相关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大额尾款并中断沟通,导致中方企业面临资金回收困难、项目交付受阻等风险。

如何在合同约定境外仲裁、适用外国法的前提下有效救济,成为纠纷解决的关键。

原因——制裁外溢与合同安排叠加,放大维权成本与不确定性。

从表面看,这是跨境合同履行与付款争议;但实质上,争议的触发因素并非一般商业风险,而是域外单边制裁对正常交易秩序的干扰。

一方面,外方企业将第三国限制性措施作为不付款理由,形成对中方企业权益的直接损害;另一方面,涉外合同中常见的境外仲裁条款与外国准据法安排,容易被部分主体用作“程序与规则壁垒”,使受影响企业面临跨境取证、成本高企、执行不确定等困难。

该案之所以具有标志意义,正在于法院通过侵权路径识别行为性质,将“协助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纳入可裁判的侵权框架,从而为受害方打开了更具可达性的司法救济通道。

影响——反外国制裁法条款实现司法落地,释放明确规则信号。

据公开信息,中方企业先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涉案船舶,法院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随后,中方企业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案件进入审理后,外方企业申请支付许可并缴纳反担保金以解除扣押。

在法院组织下,外方企业主动放弃境外仲裁安排,双方围绕尾款支付、汇率与履行方式、证书交付等核心事项达成一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依申请通过执行程序从反担保金中划拨和解款项,39天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该案至少带来三方面制度性影响:其一,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针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违反者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具有直接的行为指引意义;其二,将涉制裁争议从单纯合同违约的叙事中“剥离”出来,确立可独立评价的侵权构成,有助于破解部分条款设计带来的管辖与适用法障碍;其三,以高效调解与执行衔接的方式,降低了可能引发的跨境程序对抗与冲突成本,为涉外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审判经验。

对策——以法治方式稳预期、强救济,形成公共执行与私人救济协同。

从制度运行看,反制裁体系既需要行政层面的公共执行,也需要民事司法的救济补充。

本案的实践表明,当企业因商业伙伴执行单边制裁而遭受损害时,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我国法院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从而把“风险外溢”转化为“可诉可裁”的法律问题。

对企业而言,应从源头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一是完善合同条款与风险分配机制,对付款条件、交付节点、不可抗力与法律变化条款作出更精细设计;二是提高证据意识,留存对方以制裁为由拒付、拒履的沟通记录与交易材料;三是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案,结合交易标的与履行地布局,评估保全与执行可行性;四是建立制裁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评估外部措施对供应链、结算与保险的影响。

对司法机关而言,持续提升涉外审判能力,准确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则,强化保全、调解、执行的程序衔接,有助于提升纠纷解决效率与国际可预期性。

前景——以规则对冲不确定性,推动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供给。

当前国际经贸环境不确定性上升,单边制裁工具化趋势仍可能延续。

可以预期,类似纠纷在航运海事、能源工程、设备制造、金融结算等领域仍将出现。

该案以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域外歧视性限制措施冲击时,依法维权具有明确路径;同时也向国际市场释放信号——正常商业活动应当回归契约与规则,任何将单边制裁作为商业“免责理由”的做法都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随着相关案件规则不断明晰,涉外审判将更注重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利与维护国际商事交往秩序之间实现平衡,以稳定预期、增强信心。

首例反制裁侵权诉讼的成功调解,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复杂国际经贸争端中的智慧与担当。

在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制裁频发的国际环境下,本案不仅为"法律战"提供了中国方案,更向国际社会传递了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反对滥用"长臂管辖"的坚定立场,对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