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单价能不能算数?咱们来看看这个2018年3月签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合同。当时资金是财政出的,通过公开招标找了某建筑公司干。合同是单价合同,按工程量清单算。结果在结算时闹了矛盾。 一、问题出在哪?这活儿本来是建设单位让代建单位当发包人招的标,用费率投标。招标文件和合同里都说得清清楚楚,合同单价得按发包人审的预算价再乘以中标下浮率算。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款还说,承包人得无条件接盘经发包人审过的预算书,项目特征不全不准全是自己的事。第6款更是明确写着,单价和总价都得听审计部门的,以他们的结论为准。 实施过程中,大家根据发包人审的预算定好了单价和总价,还签了个补充协议。到了结算的时候,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就争起来了:到底这个补充协议定的单价能不能用来算钱? 二、三方怎么说?建设单位觉得这工程压根没编招标清单。合同约定了必须听审计的,施工图预算虽然是第三方审的,但没经过审计部门盖章确认。现在审计那边发现预算有问题,单价偏高得调,当然得按审计结论来算。 发包人这边不同意。他们说补充协议的单价和总价都是咨询单位编的,发包人又找了家咨询单位审核才定下来的。现在审计部门要在结算阶段乱改单价,这跟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款说的不符,也不尊重契约精神,肯定得按补充协议的来。 承包人也觉得有理。双方签了补充协议定了单子和单价,承包人早就无条件接了发包人审过的预算。现在审计那边找各种理由扣单价,这违背了大家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肯定不能变。 三、我咋看?资料里看出来了,大家都觉得是按合同约定组的价签的补充协议,就该按这个算钱。不过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要经审计部门审定才有效啊!其实施工前或履约的时候就该把预算和单价报给审计那边审的,现在都怪双方没及时提交。要是因此让谁吃了亏,可以找责任方赔。 大家都知道预算和结算的最终拍板权在审计手里啊!光签个补充协议可不行!既然对方不服气审计的说法,那就把凭证拿出来互相瞧瞧。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要是说哪里不对也得有证据!大家还是得讲专业讲规矩:客观公正、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地把这事儿推进去。(信息来自粤标定复函〔2025〕9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