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位抢专利权这件事,在01年之后就没怎么断过,核心原因就是分不清到底是大家做的还是个人想

跟单位抢专利权这件事,在01年之后其实就没怎么断过,核心原因就是分不清到底是大家做的还是个人想出来的。说白了,打官司也就是两个核心点:谁有资格去提交申请,还有拿到证书后到底是谁的。虽然案由不一样,但法官判案的思路都差不多,先查清楚发明是在哪天、哪里、什么情况下搞出来的,再看这个任务是不是单位布置的,最后就是在单位、职工、旧东家还有新单位,甚至是公众利益之间找个平衡点。 按照《专利法》第六条的规矩,只要你在工作中利用了单位的资源或者是为了完成单位布置的任务,不管是下班琢磨出来的灵感,还是申请的时候用的是自己的名字,申请权跟专利权通通归单位。这主要是因为脑子里面想东西具有连续性,白天想的事儿通常会延续到晚上去想。就拿孔某那个案子来说,他虽然说自己是晚上熬夜琢磨出来的高速水雾喷头技术,但法院认为这跟公司的任务关系太大了,不管什么时候想的都算职务发明。 还有厂长退休那个事儿也挺有意思。余某以前是厂长的时候自己掏腰包申请了个气门座圈拉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后来他退休回了老厂想把技术无偿贡献出来,结果两家就扯皮了。法院一看这技术是厂里核心干的活儿,而且以前研发全是他管的头,最后还是把专利权判给了原厂。 不过这也不绝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定的规矩,离职后的一年之内做出的发明,如果跟以前的任务沾边,还是得算单位的。最高法在2020年知识产权法庭的裁判里也说得很清楚,哪怕新单位把这个发明当成正经活儿干,原来的单位也得有优先权。比如程某某那三个人跳槽去了某石化公司后,瑞昌公司发现他们申请的那个“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其实是在老东家“弧形板式换热器”的基础上打补丁。法院查实涉案技术跟瑞昌公司的技术痛点直接挂钩;王某离职没满一年;程某锋虽然超过一年但没到两年,还签过书面承诺书说两年内专利归原公司。所以法院最后认定这就是王某执行瑞昌公司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权利还是归瑞昌公司所有。 说到底这也是个平衡点的问题。法律既得保护单位的研发投入和职工的再就业保障,也不能让技术人员一点好处都捞不着;既得防止跳槽抢成果的事发生,也不能把离职后的二次创新都给扼杀了。只有把这些关系都捋顺了,才能让职务发明和个人激励实现双赢,让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一直往外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