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法院判定员工上班如厕返岗途中摔伤属工伤,明确生理需求与工伤边界

一起看似普通的摔伤事故,却引发了关于工伤认定边界的法律思考。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类似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202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某公司制面车间从事脱包工作的许某,因车间洗手间缺少厕纸,前往距离车间不足300米的员工宿舍如厕。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许某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伴骨髓水肿。事发后,许某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然而,用人单位对该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三个上:一是认为员工受伤地点位于生活区域的宿舍而非生产区域的车间,不符合工作场所的界定标准;二是指出员工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三是对受伤事实本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表示怀疑,认为骨折与当日摔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审判人员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工伤,核心在于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案中,许某在正常工作时段因生理需要前往如厕,这是维持劳动能力所必需的基本生理活动,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虽然受伤地点在宿舍与车间之间的通道,但这一区域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合理活动空间。 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违纪抗辩,法院明确表示,员工是否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属于劳动纪律范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但这并不构成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未将违反单位纪律列为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将劳动纪律问题与工伤认定混为一谈,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法院严格适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职工或其近亲属主张构成工伤而用人单位持否定意见时,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对受伤原因、受伤地点及伤情真实性提出诸多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因此其主张难以成立。 从更深层次看,这起案件折射出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一些现实问题。一上,部分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标准存认识偏差,过于机械地理解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概念,忽视了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另一上,基层工作场所的基础设施配置不够完善,如本案中车间洗手间缺少基本生活用品,客观上增加了员工受伤的风险。 法律界人士指出,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合理界定工伤认定的范围,既要防止过度扩大化,也要避免不当限缩,确保制度功能得到利用。

这起如厕摔伤案反映了劳动权益保护与企业管理的平衡。法院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也为劳资关系处理提供了范例。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构建更完善的劳动保障体系仍需多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