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是企业的经营方式,法律并不禁止

早在2013年10月23日,北京高院、四川高院、河北高院、浙江高院民一庭和福建高院都对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问题有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分别出了解答。比如,北京市高院觉得,如果建筑公司把活儿交给了下属部门或者在册的项目经理去干,公司还在质量和过程上管着,对外还得担着责任,这就算是内部承包。四川高院也有类似的说法,只要在资金、技术这些方面给了支持,那也是内部承包。至于河北省高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把钱、技术、设备这些支持条件都列进去了,认为只要符合这些情况,就能认定是内部承包合同。至于判断是不是职工,就看有没有书面合同、社保和工资单这些证据。 浙江高院民一庭还解释说,承包人把工程交给下属或职工去干,在财务和技术上支持的,就是内部承包。要是有人说内部承包的人没资质合同就无效,法院是不会同意的。福建省高院也持同样看法,认为这种内部承包是企业的经营方式,法律并不禁止。 最高院在2020年和2021年的两个案例里也支持了这种认定。比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3469号案里,邹修明说他的《施工协议》是违法转包,无效。成都建设公司燕家河项目部却主张这是内部承包。法院认为2013年10月23日的协议里写得很清楚,甲方(项目部)要组织会议、出纪要、验收质量、参加技术会议、制定方案、指导施工,还要发计划和报表,参加各种会议。乙方(邹修明)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和指挥,不能无故取闹。从实际履行看,工资发放、结算款项、调配人员这些事都说明成都建设公司在管理。 所以法院觉得邹修明的主张不成立,二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是对的。在(2021)最高法民申5326号案中,北方总承包公司和金世品签了《合作协议书》。虽然金世品签协议时不是建工公司的员工,但他是下属公司的职工。履行合同期间他受聘于建工公司,还要接受监督和执行规章制度。 一、二审判决认定金世品与建工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是适当的。金世品、安广厦公司说这是挂靠关系、协议无效的理由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