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完善的背景下,自然保护区既要守住生态安全底线,也要回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社区生产生活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现实需求;一些保护区存在“保护要求偏刚性、管理手段较单一、与社区利益联结不够”等矛盾:一上,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对人类活动干扰高度敏感;另一方面,部分保护对象与传统生产方式长期相伴,如果简单“一禁了之”,容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也不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保护格局。 原因: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施行以来,为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态安全维护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但新形势下暴露出适配性不足。主要体现在:其一,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以及与国家公园等其他类型保护地的衔接机制仍需继续明确;其二,管控分区与管理措施需要更科学、更精细,既要严格保护关键区域,也要为必要的科研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划出清晰规则;其三,社区居民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收益分享机制尚未制度化,缺少稳定可持续的利益联结安排;其四,执法监督、权责边界、科技支撑等内容需要更系统的制度回应,以提升治理效能。 影响:修订草案通过后,意味着自然保护区治理将从相对粗放走向更制度化、精细化和协同化。在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越冬季候鸟集中栖息,黑颈鹤等物种与传统农耕景观长期共生,保护区内仍有较多原住居民。地方管护部门反映,过去对核心区采取过于刚性的进入限制,与“人鹤伴生”的生态实际并不完全匹配,也不利于在关键季节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分区管理。修订草案提出的差别化管控思路,为探索季节性分区、分类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有望在不降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生态优势更好转化为发展优势。 在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扬子鳄越冬、栖息地修复与社区生产生活安排等同样面临治理难点。基层实践表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式管控,往往难以兼顾长期生态修复、栖息地连通和社区发展需求。修订草案强调“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系统保护修复原则,为依法推进栖息地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提供了更明确路径;同时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理念纳入制度框架,有助于推动社区从“被动约束”转向“主动参与”,形成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和可持续性。 对策:推动修订草案落地见效,关键在于把制度安排落实到具体治理环节。第一,完善分区分类与差别化管控的实施细则,明确可为、不可为和必须为的边界,将重点物种繁殖期、越冬期等敏感阶段的保护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时空管控方案。第二,强化系统保护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优先通过自然恢复提升生态系统自我维持能力,确需人工修复时坚持科学、适度、可评估,避免“重建设轻维护”“重工程轻成效”。第三,健全社区共治与利益分享机制,因地制宜探索生态补偿、生态产业、公益岗位、生态旅游规范发展等方式,让群众从保护中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收益,夯实基层保护力量。第四,理顺管理体制与权责边界,加强执法监督和跨部门协同,推动保护、监管、科研、宣教等环节形成闭环,提升制度执行的一致性与权威性。第五,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数字化巡护、智能预警等技术应用,用数据提升管理精度与响应速度,并为评估保护成效、优化政策提供依据。 前景:从更长周期看,自然保护区既是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关键单元。修订草案以行政法规形式对制度体系进行系统完善,表达出以法治推动高水平保护、以科学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明确信号。随着分区管控更精细、系统修复更深入、社区共治更稳固、科技监测更完善,自然保护区有望在保护典型生态系统、守护珍稀濒危物种、维护生态安全屏障上发挥更突出作用,并与国家公园等类型保护地形成更顺畅的功能互补与制度衔接,推动自然保护地体系整体效能持续提升。
自然保护区治理的法治化升级,既体现对生态规律的尊重,也回应发展与民生的现实需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课题下,这次法规修订不仅为珍稀物种提供更可靠的制度保障,也将为更多群众打开生态惠民的新空间。其综合效应,将在美丽中国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持续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