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与司法部于2025年底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这一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体系迈入新阶段。
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峰对新规进行了系统解读。
长期以来,律师阅卷主要依靠前往办案检察院现场查阅方式进行。
这种传统模式在案件办理地与律师执业地相距较远时,往往导致律师需要多次往返,耗费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辩护代理工作的效率。
特别是在一些跨省办理的重大案件中,阅卷成本问题更为突出。
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定最大突破在于制度创新。
在保留现场阅卷传统方式的同时,新规系统性地确立了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两种新型方式,三者共同构成全场景保障机制。
李峰指出,尽管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会给办案检察院及律师注册地检察院增加工作量,但能够让律师免于专程前往异地办案机关,显著降低执业成本,提升辩护代理工作效率。
在适用范围方面,新规对过去实践中存在争议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作出明确界定。
工作规定列举了四类特殊情形:退回补充侦查且已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不起诉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审判阶段检察院因出庭需要取回案卷且经法院同意的案件,以及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已调阅原案卷宗的案件。
这四类情形下,律师均可在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
此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诉讼代理律师经检察院许可也可查阅案卷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在扩大阅卷便利性的同时,对卷宗安全和保密工作提出更严格要求。
针对涉密案件,工作规定明确四项特别措施:不适用线上阅卷方式、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保密规定、提供的电子卷宗须设置密码并添加包含律师姓名和执业证号的水印、律师需签订承诺书和签收回执。
这些措施旨在防范泄密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办案秩序。
李峰特别强调,涉密案件的保密要求并不意味着限制律师阅卷权利。
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享有阅卷权,只是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保密义务。
只要依法履行规定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
工作规定明确禁止律师违规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内容,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从制度设计逻辑看,这一工作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维护司法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和制度创新降低律师执业成本,提升辩护代理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和保密措施,确保案件信息安全和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法律界人士认为,三位一体阅卷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的细化落实,更是司法实践经验的制度化成果。
这一机制的运行,将有效提升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代理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和案件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从"跑断腿"到"点鼠标",律师阅卷权的升级迭代折射出法治文明进步的轨迹。
此次改革既是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理念的司法践行,更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一步。
当辩护权保障与司法效率形成良性互动,公平正义的实现必将获得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