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IPO窗口期“以诉代压”现象抬头,专利诉讼被用作干扰工具。 资本市场敏感期,部分企业或个人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行不当竞争之实,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请证据保全等程序性措施,制造被诉企业的合规疑虑与舆论压力,进而影响尽调节奏、审核关注点与投资者预期。宇树科技在IPO辅导备案关键阶段遭遇的系列诉讼,就体现为同一专利重复起诉、针对不同产品型号“轮番指控”等特征。法院在(2025)浙01知民初113号案中查明,起诉方在此前同专利诉讼已败诉的情况下仍再次起诉,并刻意选择上市关键节点推进程序,索赔金额畸低却频繁动用保全措施,还以“持续诉讼”相要挟,最终被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及的二审裁判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并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原因——法律形式“合规”与目的“不正当”交织,利用程序成本与时间成本获利。 从司法实践看,IPO阶段的恶意诉讼之所以扰动性强,一上于其外观上具备“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的合法形式,容易被包装为正常维权;另一上在于其直指上市企业的时间表与信息披露机制,通过拖延、施压、放大不确定性,迫使企业承担高额应诉成本或作出商业妥协。同时,部分起诉主体呈现“批量起诉、低胜诉率、强程序动作”的行为轨迹,诉讼更像市场博弈工具而非权利救济。法院在本案中将起诉人关联主体既往大量起诉且均未胜诉等因素纳入综合判断,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对“诉讼画像”和行为模式的识别能力在提升。 影响——损害企业经营预期与资本形成效率,也扰乱创新生态与产业秩序。 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诉讼本身并不必然否定企业价值,但在窗口期被反复起诉,会引发连锁效应:其一,管理层精力被牵制,研发、生产与市场节奏受到影响;其二,尽调与审核可能对技术来源、专利稳定性、潜在赔偿风险提出更高要求,推高时间成本;其三,保全、禁令等措施一旦被滥用,可能对供应链与客户合作造成实质冲击;其四,若诉讼被刻意引导为舆论事件,融资成本与市场波动也可能被放大。更重要的是,若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形成“用诉讼替代竞争”的逆向激励,削弱企业以技术创新取胜的动力,影响产业健康发展。 对策——以“快速甄别+证据前置+协同应对”为主线,构建IPO阶段知识产权防火墙。 业内人士指出,识别恶意诉讼的关键,在于把握司法认定的一般逻辑:客观上是否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主观上是否明知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以及损害与诉讼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围绕上述要点,企业在IPO窗口期应更注重系统性治理: 第一,前置体检。对核心产品开展专利检索与自由实施(FTO)分析,梳理关键技术路线与替代方案,形成可供尽调与应诉使用的证据链;对外部高风险专利建立监测清单,评估稳定性与无效路径。 第二,证据固化。对研发过程、迭代记录、测试数据、源代码与设计文档等及时留存,必要时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固化关键证据,提高应诉效率。 第三,程序应对。对明显不当的保全、管辖选择或重复起诉,及时依法提出抗辩与救济;在具备条件时,推动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或权利稳定性审查,缩短纠纷周期。 第四,信息披露与沟通。与中介机构保持一致口径,对诉讼风险分级研判,做到披露合规、表述准确,避免被“以讼逼供”式舆情带偏节奏。 第五,成本管理与追偿。对因恶意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依法主张救济,推动“滥诉有代价”成为可预期的制度效果。 前景——司法规制趋严与市场规则完善并进,遏制滥诉将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稳定预期。 从本案裁判导向看,人民法院对滥用诉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正在释放更清晰的否定信号:既关注权利主张是否有真实基础,也重视诉讼动机与行为模式;既依法保障正当维权,也通过赔偿合理支出等方式提高恶意诉讼成本。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入完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更加规范,以及企业合规能力持续提升,IPO窗口期“以诉扰局”的操作空间有望收缩。面向未来,构建“高质量权利—高水平保护—高成本滥用”的法治环境,将更有利于先进制造、机器人等硬科技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脱颖而出。
宇树科技案不仅说明了个案中的司法纠偏,也折射出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事后应对”向“前端识别与规制”加速转变;当司法机关能够识别并制止披着“维权外衣”的市场干扰行为,当市场主体也能依法反制恶意诉讼,更可预期的创新环境将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撑。这既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完善,也关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长期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