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做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宋中清,也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的成员。很多患方朋友觉得只要手里拿着病历,就可以把法官给逼着去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他们甚至在找律师咨询的时候,已经觉得这官司稳赢了,根本不需要再去找别的证据。 其实啊,想让法官在医疗纠纷中偏向咱们,往往得从法律实施的源头入手。卫生行政执法才是医疗法律在具体案件里真正落地的地方。我遇到过好几位朋友,之前请过本地律师打了两审都输了,后来申请再审也没成。我看了他们的诉讼材料和关键证据才发现,他们一直死死抱着之前那些旧证据,非说凭这个就能让法院直接认定医院非法行医或者伪造病历,还得让法官去推定医院有过错。 但这些老朋友没注意到一个关键点:他们之前在终审判决生效之后,已经向卫生部门举报过了,后来也拿到了处罚决定书这个新证据。这份新证据可是证明医院存在非法行医和伪造病历的铁证啊!可他们偏偏不用这个新理由去申请再审,非要拿之前的老理由去和法官硬刚。 原来的终审判决里已经说得很明白,说他们缺乏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这里面缺的其实就是那份行政机关给出的处罚决定书。只要拿这份新证据出来申请再审,那肯定能把程序给启动了。要是当时不这么死板地去和原审判决死磕,相信也不至于走到再审败诉的地步。 大家一定要记住:患方当事人和律师千万别光凭字面意思就死磕法律条文。光靠病历和其他硬证据往往不够用,有时候还得靠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关键证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