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用于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但当工程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多为直接参与施工的农民工或小型施工队)的权益如何实现,长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近期发布的裁判观点明确:实际施工人虽然不是仲裁协议当事人,但仍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直接起诉发包人。该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限制,回应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实问题。
建设工程纠纷的关键不只是由谁承担责任,更在于责任能否落实、权利能否得到救济、规则是否稳定可预期。四川高院的涉及的裁判观点在尊重仲裁机制的前提下,为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保留必要的司法救济通道,并通过“欠付范围”“举证责任”等规则划清适用边界。面向未来,只有在合同管理、市场监管与司法裁判之间形成合力,才能从源头减少欠款与欠薪,让工程建设回到更规范、有序、可持续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