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低价团购券“限用一次”引纠纷 重庆铜梁法院认定欺诈判商家三倍赔偿

去年2月,消费者杜某在某健身公司电商平台直播间内,以每份16.8元的价格购买了20份游泳健身私教团购券,总计支付336元。

平台订单详情明确标注:私教指导原价200元,采用一对一授课形式,时长60分钟,购买后360天内有效,单次消费不限使用张数。

然而当杜某于去年5月持券到店消费时,却遭遇商家拒绝,理由是每个账户仅能使用一张团购券参加体验课程。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后,杜某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健身公司在电商平台发布的团购信息中,明确承诺单次消费不限制使用张数,消费者据此下单后双方即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商家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团购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却在消费者到店时单方面增设限制条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这种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对低价的心理预期,采取"低价引流、到店限制"的经营手段,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公司向杜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008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指出,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频发,部分经营者利用低价团购作为营销手段,在合同履行阶段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商家在电商平台发布团购信息、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订单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增设限制条件。

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电商平台团购交易中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和效力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对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戒,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线上团购已成为重要消费模式,但相关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经营者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发布团购信息时如实告知服务内容、使用规则等关键信息,避免使用容易引发歧义的表述。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时查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

此案犹如一面镜子,既照见个别商家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也折射出法治护航市场健康发展的坚定立场。

当16.8元的团购券撬动千元赔偿,这个司法判例深刻诠释了"诚信比黄金更珍贵"的市场法则。

在消费成为经济增长主引擎的今天,唯有让每个市场主体都恪守契约精神,方能真正释放内需潜力,筑牢经济发展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