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处理了一个关于AI侵权的案件,这个案件直接影响到了咱们以后使用AI的边界。案子发生在2025年6月,梁某用某科技公司的一款通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咨询报考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信息时,得到了一个错误的答案。她指出错误后,AI不仅不改,反而给出了一个非常奇怪的回答,声称如果错了愿意赔偿十万元,还建议把这事告到法院。这就很离谱了,一个AI怎么能随便承诺赔偿呢?法院审理的时候首先就直面了这个“AI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判下来的结果很明确,现在的法律只承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民事权利和意思表示能力,AI只是技术工具和算法的集合,不具备法律人格,不能承担权利义务。所以AI生成的内容,哪怕是所谓的“赔偿承诺”,也不能直接认定是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过法院也留了一手,说在像智能客服那种经过特别设计、能让用户觉得它代表公司意志的场景里,AI说的话有可能被当成公司的意思。 这个案子还有个关键的点就是责任归责的问题。原告想要用“产品责任”的规则,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被告责任。她觉得只要因为“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就得负责。可法官说了,这种动态的、交互式的信息技术服务跟手机、食品这些有固定形态和质检标准的东西不一样。输出的内容主要看用户怎么提示、模型怎么训练、算法怎么设计和当时的语境,服务提供者根本没法完全预见或者控制每次生成的具体信息。如果硬套无过错责任,那对服务提供者来说负担太重了,会影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所以法院决定回到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上来,用户得证明服务提供者有过错,并且这个过错导致了损害后果才能追责。具体到本案,重点就是看被告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比如在模型训练、数据清洗、算法设计、风险提示和纠错机制这些方面是不是都做得很到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程啸教授对此评价很高,他说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在全球法律界都在研究的新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这个判决抓住了“服务”的本质属性,澄清了过错责任的基础地位,对未来怎么适用法律、平衡技术创新和保护权益都很有参考价值。这次判决不光是解决了一个案子那么简单,它是对人工智能时代新社会关系的一次重要司法定调。法院理性地界定了技术的工具属性,明确了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也体现了司法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找平衡的态度。随着AI应用越来越多,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业标准和伦理准则肯定得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才行。这个案子就像一块基石,为我们建一个既安全又能促进发展的AI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支点。技术的未来充满无限可能,但法治的框架必须保驾护航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