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周年:航运业严守生态红线 筑牢绿色航道安全屏障

问题——航运活跃与生态脆弱叠加,“流动风险”不容忽视。 长江航运量大、船舶密集,是支撑沿江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通道;同时因流动性强、跨区域作业多,也成为环境风险的易发领域。现实中,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旦泄漏,处置难、扩散快、影响范围广;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及固体垃圾如处置不规范,容易形成持续性污染;个别船舶为图方便违规穿行敏感水域,可能干扰水生生物栖息与繁育。如何在保通保畅与守住生态底线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是长江大保护中的关键课题。 原因——高风险货物、成本约束与区域协同难题交织。 从源头看,危化品品类多、运输链条长,部分从业者对禁运品类以及装卸、包装、舱容等要求掌握不充分,易出现“货物信息不清”“夹带混装”等隐患;从过程看,船舶污染物实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需要岸上接收设施、转运体系和记录制度配套,但一些航段、港区收集接收能力不均衡,合规成本与操作难度随之上升;从治理看,长江干线及支流跨省跨市,监管主体多、执法链条长,联动不紧密时易出现监管空档。多重因素叠加,使“小违规”可能放大为“大风险”。 影响——触碰红线代价高,生态与发展都会“受伤”。 法律对航运有关行为边界明确。根据《长江保护法》,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相关主管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许可证。污染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引发侵权责任、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等后果。更重要的是,一旦造成水体污染或栖息地破坏,影响往往具有累积性和长期性,治理修复成本远高于事前防控成本,同时也会削弱航运安全、港口运营与沿江产业的可持续性。 对策——以“三条底线”推动航运全链条合规与绿色转型。 一是把牢危化品运输“准入关”。法律明确“剧毒化学品长江禁运”,并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对企业和船员而言,装运前应严格核对禁运目录与运输条件,落实申报、装载、隔离、防泄漏等要求,杜绝侥幸和“带病运行”。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强与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提升抽查、溯源与联合惩戒效能,压实托运、承运、装卸等各环节责任。 二是落实船舶污染物“零直排”。长江保护强调禁止倾倒、弃置固体废物;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残油废油应回收;船舶垃圾禁止入江。推进“全收集、全转运、全记录”,关键在于补齐港口接收、转运、处置的闭环能力:既要提升码头、锚地等点位接收能力和服务覆盖,也要完善台账管理、电子联单等制度工具,减少“想合规却不方便”的障碍。同时,应加强对油类、有毒有害货物运输的防溢流、防渗漏措施检查,形成从装载、航行到卸货的全过程污染防控链条。 三是严格执行禁航区、限航区制度。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实行分区管控,依法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禁航区内航行。对航运企业和船员而言,应将禁航、限航信息纳入航线设计、船舶导航与值班制度,做到提前规划、主动绕行;对管理部门而言,应优化标识标线、航行通告与电子海图信息发布,提高禁航区识别度与可执行性,并通过执法巡查与技术监测提升发现与处置效率。 前景——以法治刚性约束撬动高质量发展新空间。 长江保护进入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新阶段。航运作为流域经济的重要动脉,正从“规模扩张”转向“安全、绿色、智能”并重。随着禁运清单管理更精细、污染物接收处置体系更完善、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更顺畅,违法成本持续提高、合规便利度逐步提升,行业将加快形成以规则为底线、以技术为支撑、以责任为核心的治理格局。可以预期,绿色航运将成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量,生态优势也将更转化为更稳定、更可持续的发展优势。

守护长江,既是生态底线,也是发展前提;对航运从业者而言,守法不是选择题,而是必须答好的责任题:每一次规范申报、每一袋垃圾上岸、每一次绕行禁航区,都是对母亲河的郑重承诺。以法为尺、以责为先,才能让长江长期发挥航运之利、生态之美、民生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