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围绕一场工作性质的冲突,上演了一出跌宕起伏的故事。事情的主人公是王先生,他在一家公司已经干满了十年。当春节前的公司年会来临,却被要求参加表演时,他拒绝了。这下可好,公司居然拿他“拒绝彩排、缺席年会”说事,直接给王先生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先生怎么可能就这么认栽?他心里明镜似的,参加年会本来就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司哪能强迫人家去搞文娱活动?他觉得公司这是在侵害他的合法权益。当时他明明在岗位上好好干活呢,公司直接来这么一手,摆明了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毫不犹豫地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出来了,公司被判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和拖欠的工资,总共加起来20万多。公司不服气,硬是把官司打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公司拿出了他们的理由:说王先生平时工作不认真,还死活不肯参加集体活动。年会当天明明是工作日,公司要求全员排练,可他一次又一次拒绝,也不请假、也不到岗,这不就是旷工吗?他们振振有词地说依据管理规定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可王先生又怎么肯低头?他反驳说自己根本不是故意不去的。彩排那天他确实在上班呢!到了正式年会的前一天晚上,更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他被公司移出了工作群。这就导致他没法正常上班了,难道这也算旷工?那就是被迫旷工!他坚持认为参加年会不能强迫,公司强制排练和表演简直是在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一审法院仔细看了看卷宗后说:“公司把王先生拒绝排练和年会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而解除合同,这显然不合理。”所以一审判决公司必须支付王先生赔偿金20万多。这下公司还是不服气啊!又提起了上诉。好在经过二审法院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先生包括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