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抵押房产引纠纷 内部约定难抗辩 2012年11月,福鼎某银行与黄某及担保人陈某、陈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以两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因黄某逾期未还款,银行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审理过程中,陈某配偶缪某提出异议称,涉案房产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系其出资购买,并提交2010年签署的《房子证明》,主张房产最终归其所有。
这起纠纷最终指向一个朴素却关键的原则:不动产权益的确认与流转,应以登记此公开规则为准。家庭内部可以作出细致安排,但不能用不公开、不登记的约定去冲抵外部交易秩序。把权利落实到登记簿,在签字前把风险评估做足,既是对自身权益负责,也是对市场信用与社会秩序的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