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深刻改变人格权侵害的形态和方式;AI语音包在网络平台热销、数字虚拟人在直播间活跃、已故人物被"数字复活"……这些现象背后反映出一个共同问题:传统的人格权保护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问题的根源在于技术能力与法律规范的不匹配。人工智能技术可以精准模仿一个人的声音、复制其形象特征,甚至通过算法合成出虚拟人格片段。这些技术应用突破了物理世界的限制,将侵权行为延伸到数字空间,使得传统的权利边界与侵权认定模式面临重新审视的必要。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实施以来,人格权独立成编该重要创新为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五年多的实践中,人格权编在防止侮辱、诽谤、肖像滥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侵权形态,现有法律框架需要继续完善和创新。 司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应对之策。一些司法裁判已经认定,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可以延伸至AI生成的声音领域;利用AI软件制作他人虚拟形象或进行恶搞、丑化均构成肖像权侵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则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这些裁判规则传递出明确信号:只要技术应用实质性地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就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惩戒。 在明确法律底线的同时,还需要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从具体案例中总结提炼裁判规则,不断明确新型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既能确保技术创新始终在尊重人格权的轨道上进行,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灵活的调整空间。 强化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关键在于处理好多元利益的平衡。以"数字复活"技术为例,其中交织着对逝者的尊重、亲属的情感诉求、研究者的学术探索、商业开发的价值考量以及公众的历史记忆等多重因素。法治的真正意义在于合理区分不同场景、清晰界定适用规则。 对直接用于诽谤等恶意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必须明确划定红线并施以严厉惩戒,不容任何妥协。而对于出于纪念、特定艺术表达、历史研究与公共利益等正当目的的使用,则可以在严格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尊重公序良俗等原则下,探索"合理使用"的规范路径。涉及公众人物的情形,应重点考量使用目的是否正当、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等因素,在人格权保护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等社会公共利益间寻求审慎平衡。 强化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法律、平台、研发者和公众等多方协同发力。法律层面,应通过明确侵权责任与救济途径,为受害者提供有力的维权依据。平台应成为前沿"哨所",不仅要严格落实深度合成内容的显著标识义务,让"AI生成"内容一目了然,更应主动建立高效的监测与审核机制,对高风险内容进行预警与拦截。 技术研发者需要将伦理考量融入产品设计与研发的全流程,建立内部伦理审查机制,在源头嵌入尊重人格尊严的价值准则。对于广大公众来说,应不断提升数字权利意识,既要学会辨识技术风险、保护个人权益,也需在参与信息传播时坚守底线,避免成为侵权行为的"二传手"。
技术进步与权利保护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在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的今天,唯有构建兼顾创新活力与权利保障的法治框架,方能使技术真正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这既是对民法典立法初衷的坚守,更是数字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社会各界需共同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治理方案,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东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