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纠纷历时四年终获改判 检察监督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

问题——“请假外出”是否等同于“擅自离岗”,事故地点是否属于“合理路线”,成为案件核心争议。

2020年8月20日午间,保安员孙某在值守期间向主管口头请假后离开岗亭,骑电动自行车驶出单位大门不久即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事故主要原因为轿车超速,孙某不负主要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点距岗亭仅约30米,其“外出目的地”和“行驶方向”难以被直接证明,工伤认定随之陷入证据僵局。

原因——证据链缺口与举证责任分配偏差叠加,导致早期结论倾向于不予认定。

工伤认定调查中,用人单位提出“顶班同事尚未到岗”“提前离岗违反规定”等意见,人社部门依据部分在岗人员证言,认定孙某“擅自离岗”,并以家属无法证明其处于“回家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二审延续了上述判断。

案件的关键在于:一方面,劳动者已死亡,家属难以还原离岗前的交接情况与外出路线;另一方面,能够记录离岗轨迹、交接时间等信息的监控视频未能进入司法审查视野,导致对“请假是否真实”“是否已有人接岗”“外出是否属日常生活需要”等事实无法作出充分认定。

影响——类似争议若处理不当,既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可能削弱工伤保险制度的救济功能。

工伤保险制度强调对劳动者在特定工作相关风险中的保障,尤其在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形中,往往需要在“生活需要”与“岗位管理”之间作出法理与事实的平衡。

如果将“未能证明目的地”简单等同于“擅自离岗”,可能把本应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风险转移给家属,造成事实难以查清、程序难以纠正的局面;而对用人单位而言,证据保存与配合调查的规范性不足,也会引发管理风险与后续争议成本。

对策——以法律规则为牵引,明确“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与举证责任的适用边界。

根据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不仅限于固定通勤,还包括为满足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上的往返情形。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进一步查明:涉事岗位用人单位不提供午餐,值班人员经允许在午间可外出就餐或返回宿舍;事故发生于临近午餐时段,外出就餐或回宿舍用餐均符合一般生活规律。

检察官通过实地复盘、路线比对等方式,结合宿舍位置与事故点方位,与交通部门关于行驶方向的推断形成对应关系,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孙某系为就餐等生活需要外出的可能。

同时,监控设备在案发时运行正常且单位曾调阅监控的证言,与关键录像“缺失”的现实形成矛盾,反映出重要证据未被完整提供。

依据地方性法规关于“职工或近亲属主张工伤、用人单位否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在劳动者死亡、家属取证能力受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握的监控、交接记录等材料承担更高的出证义务。

前景——司法、检察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有助于提升工伤认定的事实查明水平与制度公信力。

2023年5月,检察机关以原判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随后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改判,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此后,检察机关与人社部门就重新调查取证进度保持沟通,推动案件依法及时落地。

相关部门亦表示将进一步强化调查取证意识,完善集体研讨、跟踪预警等机制,减少因证据缺失、责任分配不当引发的反复诉讼。

这起历时四年的工伤认定纠纷,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劳动保障制度实施成效的现实检验。

司法机关通过依法监督纠正错误判决,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也为平衡劳资双方举证能力提供了司法样本。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每一起个案的公正处理,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