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收案量持续下降 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成效显著

问题:环境资源保护进入“深水区”,司法治理任务更趋综合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污染防治、资源开发、生态安全等领域仍存点多面广、隐蔽性强、跨区域流动快等治理难点。部分违法行为呈现新手段、新链条特征,如利用无人机实施非法狩猎、通过网络交易组织非法捕猎贩卖等,给执法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评估带来挑战。,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绿色转型,资源能源利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与生态保护的协同要求更高,司法需要在保护与发展之间把握尺度、提升规则供给和治理效能。 原因:多部门协同与制度供给增强,违法成本上升、治理前移 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19.2万件,比上一个五年下降4.3%。其中,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收案量持续下降,2025年新收2.4万件,较2021年下降32.6%;五年来审结涉环境污染防治一审案件2.9万件,2025年收案量较2021年下降30.8%。这些变化一上反映出污染治理、排放管控、执法监管等综合施策取得阶段性成效,违法行为受到更强约束;另一方面也与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和惩治力度健全有关,推动形成“破坏必担责”的明确预期。 资源能源领域,五年来审结涉资源能源一审案件31.1万件;2025年涉矿刑事、行政案件收案量较2021年分别下降26.2%、30.2%,折射出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化、矿产领域综合治理深化。生态安全上,五年来审结涉耕地、粮食、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安全领域一审案件15.7万件,2025年收案量较2021年下降33.8%,体现出守牢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应对外来物种风险的司法支撑持续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五年来审结涉及的案件1万件,2025年收案量较2021年下降28.6%,说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违法空间被继续压缩。 影响:以审判促治理,法治力量支撑“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下降并不意味着治理可以松劲,恰恰表明治理方式正由末端惩治向前端预防、系统修复转变。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犯罪的同时,突出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和民生关切:围绕“长江十年禁渔”,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国家林草局等部门联合开展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守护野生动物资源;针对无人机“坠箭”等新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释放对新手段违法“零容忍”的信号。 更为重要的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功能正从“定分止争”拓展到“促修复、促治理”。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裁判引领和规则释明,司法在推动行业合规、完善行政监管、引导社会公众生态法治意识各上发挥了综合效应,有助于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对策:强化前端预防与判后修复,推动治理闭环形成 最高法通报显示,人民法院持续做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已出台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司法解释,发出禁止令近300份,强化生态环境损害的前端预防。禁止令制度突出“先止损、再评估、后修复”的思路,对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行为及时“按下暂停键”,降低环境风险外溢。 在责任承担上,坚持损害担责,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延伸至判后修复阶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修复方式上,坚持原地修复、同质修复优先,并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野化放归等多元化路径,为森林、湿地、河湖等不同生态系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修复选项。这些举措有助于把“判得了”进一步转化为“修得好”,在惩治、赔偿、修复、预防之间形成闭环,提高生态治理的总体效率。 前景:以更高水平法治供给服务绿色发展,治理将更趋精细化、系统化 从趋势看,环境资源审判将更加注重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与协同治理:一是面向“双碳”目标与产业转型需求,围绕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绿色技术应用等领域的规则供给可能健全,以司法裁判促进企业合规和行业标准提升;二是针对跨区域污染、生态破坏链条化、网络化等特点,跨域协作与证据规则、损害评估机制有望提升,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三是对生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司法将更突出风险预防和公共利益保护,强化对新型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和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维护。 可以预期,随着禁止令等前端工具和恢复性司法的深入实施,司法将更有效地把个案处理嵌入生态治理体系之中,为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环境司法数据的"下降曲线"背后,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上升轨迹";从末端惩治到全程治理,从个案裁判到制度创新,司法机关正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保护法治屏障。未来随着"双碳"战略推进,环境司法如何平衡发展与保护、创新与规制,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