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员工两月内19次迟到遭解雇 法院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问题的呈现 蔡某自2009年10月入职某公司至今,长期存在迟到问题。根据考勤记录,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间,她频繁出现晚于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的打卡。进入2024年后问题明显加重,6月7日至30日迟到5次,7月1日至25日迟到14次,两个月累计19次。公司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争议的焦点 蔡某提出三点辩解。首先,她称迟到源于客观因素,如电梯排队、手机信号差、网络故障等,并非主观故意。其次,每次迟到仅几分钟,7月累计仅69分钟,对工作无实质影响。再次,她以家庭困难求情,称配偶已故、女儿患病、婆婆患痴呆症,家务繁重,希望公司体谅。 公司的态度更为坚定。公司指出,蔡某的迟到并非偶发,而是长期的习惯性违纪。公司已多次警示并给予改正机会,但蔡某仍未改正。这种行为破坏了企业管理秩序和劳动纪律,对其他员工也产生了不良示范。 三、司法的认定 一审法院逐一分析了蔡某的主张。关于电梯拥挤的理由,法院指出既然蔡某已知此情况,完全可以提前到达避免迟到,说明迟到是可以规避的。关于家庭困难,法院认为虽然同情其遭遇,但家庭原因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借口,且蔡某未曾向公司正式申请晚到并获批。 法院还发现一个关键细节:蔡某在2024年6月6日被公司领导面谈后,当月迟到次数明显减少,充分说明其具有改正能力,之前的迟到并非不可控因素所致。法院更指出,公司与其他员工也曾沟通过迟到问题,其他员工在警示后均积极改善,而蔡某表现不同,说明公司处理一视同仁,并非针对个人。 综合考量,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的迟到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和基本劳动纪律,公司的解除决定合法有据。 四、二审的维持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蔡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五、现实的启示 这起案件反映了当代企业管理的一个普遍问题:如何在尊重员工权益与维护企业秩序间找到平衡。法院的判决表明,劳动法对员工的保护并非无条件的。员工有义务遵守基本劳动纪律,履行合同义务。频繁迟到虽然看似小事,但长期积累会破坏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 同时,案件也提醒企业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规范、透明、一致,对所有员工适用统一标准。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进行充分警示和沟通,给予员工改正机会,既能体现人文关怀,也能为决定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劳动关系既是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合作共赢关系。纪律不是冰冷条款,而是维系协作效率与公平秩序的共同约定。理解与关怀应当通过合规机制落地,才能形成可持续的支持。此案提示各方:制度要立得住、执行要一把尺,困难要说得清、程序要走得全,在规则与沟通的合力中,才能更好守住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