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里,专利权人想通过补交欧洲异议阶段的数据来翻盘。他们希望能证明樟脑磺酸盐在稳定性和非吸湿性等方面比磷酸盐更优秀。不过,合议组可没这么容易被说服。他们把证据的真实性和技术效果能不能从申请文件里看出当成两条主线来审查。结果呢,只有部分补充实验被采纳了。 补交实验数据得满足两个条件才行:程序合规和内容可溯。比如,数据可以晚交,但绝不能凭空出现。具体点说,就得把公证认证等手续办好。另外,这个数据产生的技术效果还得是从原申请公开的内容里能找得到的。 这次欧洲异议阶段生成的报告就是个例子。它来源清晰、手续齐全、关联紧密,所以合议组就把它全盘接受了。但有些数据就不一样了。比如化学稳定性在原申请里根本没提过,补充实验也没法证明它是可得到的技术效果,所以被排除了。 还有一些技术效果,比如水溶性和溶出速度这些细节问题。原申请只提到了固体剂型适合,补充数据给了具体的溶出曲线但无法反推当时的研究状态,所以也没被采纳。 最终结果是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了。专利权人想用磷酸盐能通过改进工艺获得相似稳定性来证明缺乏创造性,但是补充数据没能证明这一点。 所以申请人要注意两件事:申请文件是基础,所有技术效果得当时就写清楚;补交数据只是锦上添花,不能指望它来雪中送炭。公证认证和测试方法也要和原申请互相印证才行。 总之啊,补交实验数据不是万能的证据规则没有法外开恩。只有把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三条都过了关,再问技术效果能不能从说明书里跳出来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