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矛盾纠纷呈现类型多样、利益关系交织、情绪对抗性增强等特点,若仅依靠诉讼对抗方式推进,往往周期较长、成本较高,部分纠纷即便“案结”也可能难以真正“事了”。
如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把争议解决在前端,成为基层司法与社会治理共同面对的课题。
问题: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矛盾化解仍需更强合力 1月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针对被告系某村民委员会、纠纷牵涉集体事务和多方利益的特点,主动引入人大代表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履行方式等关键问题释法析理,人大代表从群众工作经验、基层治理实际出发,协助疏导情绪、弥合分歧。
通过分别沟通、重点谈心等方式,双方逐步在责任划分与履行安排上形成共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签字捺印手续。
原因:纠纷背后是法律关系与基层治理因素叠加 此类案件的矛盾往往不仅是单一的合同履行争议,还可能涉及村集体经济管理、资金使用安排、群众预期与信任维护等因素。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规则理解不足,容易将经济纠纷扩大为情绪对立;部分基层组织在履约能力、程序规范、沟通机制上存在短板,也会加剧争议。
引入人大代表参与,一方面有助于把法律语言转化为群众易于理解的表达,另一方面也能从公信力与协调力层面,推动当事人回到理性协商轨道。
影响:把“解纷”与“治理”贯通起来,提升实质化解水平 实践表明,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有助于形成“司法专业判断+社会沟通协调”的组合效应: 一是促进实质性化解。
通过多轮沟通把争议焦点从情绪对抗转向方案设计,推动当事人对履行路径、时间节点、违约后果形成清晰预期,减少反复争执。
二是强化司法公开与监督。
邀请代表参与,有利于把调解过程置于更透明的观察之下,推动司法人员规范释法、依法调解,也使群众更直观感受到程序公正。
三是释放示范效应。
对涉及基层组织的合同纠纷而言,调解成功不仅是个案化解,更能提醒相关主体强化契约意识、规范管理流程,减少同类矛盾再次发生。
四是降低社会成本。
以调解促成自愿履行,可减少诉讼资源消耗,缩短纠纷处理周期,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对策:完善多元解纷机制,需要制度化、常态化推进 要让“代表参与调解”更可持续、更有复制价值,还需在机制建设上持续用力: 其一,建立更清晰的参与规则。
明确代表参与的范围、程序衔接、保密与回避要求,确保参与不干预审判权运行,同时提升调解的规范性。
其二,强化“调解+司法确认”衔接。
对达成协议的案件依法完善确认程序,增强协议的可执行性,防止“口头和解、事后反悔”。
其三,推动联动解纷平台建设。
在基层综治中心、人民法庭、村(社区)调解组织之间形成信息共享与分层过滤机制,做到纠纷分流更科学、处置更精准。
其四,加强普法与风险提示。
围绕合同订立、履行、证据留存等高频问题开展针对性普法,促使市场主体与基层组织把防纠纷端口前移。
前景:多元协同将成为基层矛盾治理的重要方向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更趋活跃、基层事务更趋复杂,单一解纷路径难以全面满足现实需要。
把人大代表等社会力量纳入矛盾化解链条,有助于把法治方式与群众工作优势结合起来,形成“前端预防—中端调处—末端保障”的治理闭环。
可以预期,在规范化运行、可量化评估和经验可复制的基础上,此类做法将进一步提升基层纠纷化解效率和群众获得感,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坚实支撑。
基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纠纷调解,看似是一个小的程序创新,实则反映了司法工作对人民主权的尊重和对民主参与的重视。
这种做法打破了"法官独唱"的传统模式,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公正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这样的探索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相信随着这一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必将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文明的基层司法体系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