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掘“龙骨”牟利终获刑:24公斤古脊椎动物化石受国家保护不可触碰

问题:把“龙骨”当“药材”,从民间偏方走向刑事犯罪 一些地区,古脊椎动物化石常被民间俗称为“龙骨”,被误传具有药用、镇宅或“招财”等功效,进而催生私挖、收购、倒卖等灰色链条。司法机关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显示,吴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情况下,伙同他人盗掘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24公斤。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化石属于我国北方新近纪三趾马动物群常见类群,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具有重要保护与科学研究价值。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鉴于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原因:认知偏差叠加逐利冲动,监管盲区易被利用 业内人士指出,古脊椎动物化石兼具科学研究与科普展示价值,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破坏,信息难以复原。此类犯罪多发,往往由三上因素叠加所致:其一,公众对化石属性与法律边界认知不足,将其误当“土疙瘩”或“药材”,忽视其国家所有的法律属性;其二,部分地方存在收购、加工、转售的隐蔽链条,价格传闻刺激逐利行为,导致“挖—藏—卖”快速衔接;其三,一些化石埋藏区地形分散、巡护力量不足,夜间或偏远地段更易成为盗掘目标,增加发现和取证难度。 影响:破坏科研与生态文明建设基础,触碰法律底线代价高 古脊椎动物化石记录地质年代、生物演化与古环境信息,是认识地球历史的重要“自然档案”。盗掘行为不仅造成化石本体损毁、层位与伴生信息丢失,还会破坏原址地质环境,使科研价值大幅下降。更重要的是,相关违法犯罪对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成冲击,损害公共利益。司法实践表明,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主观“以为不重要”,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实施及对象是否经鉴定具有科学价值并受国家保护。侥幸心理一旦转化为行动,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对策:强化源头预防与全链条治理,推动“发现即保护、线索即报告” 多部门协同治理是遏制化石盗掘的关键。首先,需持续加强普法宣传与科学普及,把“化石不是药材、私挖就是违法”的常识讲清楚、讲到位,尤其面向矿区、乡村及野外作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其次,应强化重点区域巡查与技防手段应用,在化石富集带、盗掘高发点位完善网格化巡护、视频巡控与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发现率和震慑力。再次,要加大对收购、倒卖、非法加工等环节打击力度,形成从盗掘到流通的全链条治理,斩断利益驱动。此外,相关部门可深入完善发现报告、现场封存、鉴定评估与移交保护的工作流程,确保群众“知道向谁报、如何报、报了有人管”。 前景:以司法个案释放规则信号,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保护格局 从本案看,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并明确释法说理,表明了对地质遗产与科研资源的严格保护导向,也传递出“红线不可碰”的清晰信号。随着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联合推进,化石保护工作将更加注重前端预防与社会参与。未来,通过完善法律政策衔接、加强专业鉴定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巡护与应急处置水平,有望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长效机制,让珍贵化石资源在科学研究与公共教育中发挥应有价值。

这起案件折射出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层课题。每一块化石都是地球演化的见证,保护这些自然遗产既需要法律保障,也离不开公众科学素养的提升。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协调传统认知与现代法治,将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