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司机被判无责乘客获赔116万

长沙某运输公司的公交车司机欧某在2025年5月行驶过程中,车上乘客杨某站在公交前部标有“禁止站立”的黄色区域,遭遇了一场惨烈的交通事故。当时,胡某酒后驾驶轿车逆向行驶,与这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相撞,导致包括杨某在内的9人受伤,杨某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全责,车内其他人无责。杨某的家属因此将运输公司及欧某告到了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16万余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合同的核心是安全送达目的地。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负有无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运输公司需先赔偿乘客家属损失,再向侵权人胡某追偿。但安全保障并非单方责任,乘客自身也有注意义务。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禁止站立”区域靠近车门或驾驶室位置不稳定,仍在拥挤情况下选择站在此处,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结合乘客的过错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 最终判决由运输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乘客杨某自己承担15%的次要责任。驾驶员欧某的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这起案件明确了运输合同中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既要保障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也要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则。对于运输企业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张贴标识,还需建立动态有效的管理机制。对于普通乘客而言,遵守乘车规则是对生命安全负责的表现。岁末年初出行频繁时,筑牢交通安全防线需要司法明晰规则和每位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