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未成年人冒用亲属信息16万元直播打赏引纠纷,法院判平台部分返还并明晰三方责任

一、事件经过:身份冒用手段隐蔽,大额消费历时数月 据杭州中院及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披露,当事人小高系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长期随外祖母魏某生活。

2024年2月至3月间,小高擅自获取外祖母魏某的身份信息,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语音社交类应用程序上注册了两个以魏某为实名认证主体的账号。

同年3月至5月,小高利用外祖母熟睡、意识不清醒之机,操控其本人及魏某的移动支付账户,多次完成人脸识别验证,为上述账号持续充值。

充值总额逾16万元,所有款项均用于该平台的直播打赏消费。

至案件起诉时,两账号尚余折合4千余元的平台虚拟货币未予使用。

小高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发现上述充值行为后,立即联系该科技公司客服协商退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此后,刘某以小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且事后拒绝追认为由,代小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平台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二、法律认定:三项焦点逐一厘清,合同无效依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第一,关于充值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

法院指出,判断网络充值行为是否系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所为,不能仅凭账号注册信息作出结论,而应综合考量平台类型、账号特征、充值时间规律、充值金额大小以及被冒用身份者的实际情况等多重因素。

本案结合充值操作轨迹、操作时间节点、人脸识别环节存在的疑点及被冒用者行为的合理性等全案证据,认定小高为案涉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及充值消费主体。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小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明显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及智力水平不相符。

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既未事先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亦未获追认,依法应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关于各方责任的划分。

法院认定,小高的监护人刘某及实际照料人魏某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职责,对损失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某科技公司未充分履行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及异常行为核验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综合上述认定,法院酌情判令该科技公司返还充值款4万余元。

小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责任分配应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充值行为的隐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审慎的审查与监管措施、监护人是否切实履行监护义务等因素。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方过错及责任划分均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深层原因:多方失守共同促成风险叠加 此案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领域多个层面的系统性隐患。

从家庭监护层面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行为缺乏有效管控,个人身份信息及移动支付账户保管不善,为未成年人实施冒用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从平台责任层面看,涉事平台在用户实名认证、异常充值行为识别及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

人脸识别技术本应作为身份核验的重要屏障,却因使用场景管控不足而形同虚设。

从制度层面看,现行网络实名制与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之间仍存在衔接漏洞。

部分平台对大额、高频充值行为缺乏动态预警与人工复核机制,客观上为未成年人绕过身份验证提供了空间。

四、前景展望:多方协同共治,构建保护合力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呈多发态势,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正在持续完善。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并未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平台,而是依据各方过错程度进行了合理分配,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细化导向。

从政策走向看,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要求将持续趋严。

平台应主动强化技术防护手段,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的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切实将法定义务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家庭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其作用不可替代。

监护人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日常引导与监督,从源头上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概率。

该案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挑战。

在虚拟消费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仅靠事后司法救济远远不够,需要建立涵盖技术防范、家庭监护、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立体防护网络。

如何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将成为数字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

此案判决既是对个案争议的解决,更是对全社会共同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