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男子隐瞒集资房身份将房子登记在其名下

20年前,田某的父母住在黄华街的老房子里,遇到旧城改造,兄弟三人商量给父母在李先生名下的集资房置换一套安静的住处。田某给李先生6.3万元买下这套房子,还付清了6万元的房款,拿到钥匙后父母就入住了。这20年里,所有的水电暖气费用、物业费、硬化费用都是以田家的名义缴纳的。可问题是,这个房子根本无法过户,因为李先生当初隐瞒了集资房的身份。父母去世后,兄弟三人决定把房子登记在田某名下。2020年装修完后准备迎接产权清零行动的时候,田某收到了一纸诉状,李先生把他告到了晋城市城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时,田某只拿出了缴费票据和装修收据。李某拿出一份《借钱借房协议书》声称是租赁关系。法官分析后认为这6万元是房屋对价而非租金。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这个案子证明了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即使没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给那些手续不全的买家吃了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