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被告株洲某电子商务公司找上了株洲的王某,两人达成合作意向:公司把情侣T恤寄给王某,让她拍照发给公司做广告,费用也商量好了。刚开始双方都按规矩来,可没过多久王某就发现不对劲。她在公司的网店“某某先生旗舰店”里看到,商家利用图像处理技术把她的照片合成到了多款她没穿过的衣服上,一共做了116张图到处放。王某觉得这是越界了,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告到了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00万元损失、道歉并停止侵权。 法院接手审理后查明,双方确实签了拍摄宣传的合同。可被告在履行合同时没经王某同意,擅自修改照片去宣传其他衣服,这超出了合同的授权范围。法官指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便拿人家的照片去合成和使用。被告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未经同意的新的肖像使用,构成了侵权。 被告在开庭前已经主动把侵权图片删了,王某认可了这点。至于赔多少钱的问题,原告说要200万但没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赚了多少也不好算清楚。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王某作为博主的知名度有限、被告侵权的具体情况和过错程度,还有可能带来的商业利益和维权的花费,最后判被告赔25000元经济损失。 另外,法院觉得被告的行为对王某有不好的影响,支持了公开道歉的请求。判决要求被告在店铺首页显眼的地方连着挂十五天赔礼声明来消除影响。 这个案子虽然钱数不多,但很有代表性。它告诉我们,在靠流量赚钱的生意里,遵守合同是大前提,法律的底线不能踩。商家想用别人的照片做生意,尤其是和已经合作过的网络红人拍照用的照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任何技术合成或者二次利用都可能惹上官司。 这次判决不仅保护了肖像权人的权益,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做数字经济的时候要讲法治和版权意识,规范营销行为。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理这种案子,给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