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尾,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进入高峰期。无锡市惠山法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再次向社会表明: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件源于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年,惠山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贾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医疗费等先期费用4.8万余元。2023年,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后续费用,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6.4万余元。两份生效判决合计赔偿金额超过11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并未得到及时履行。张某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执行和解,但贾某并未兑现。在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情况下,贾某仍采取多种方式规避执行:工资发放至账户后多次立即转出,转移可供执行财产;还书面要求单位将工资打至他人账户,意图逃避履行义务,致使判决长期无法全面执行。 面对贾某拒不配合,张某选择通过刑事途径维护权益。2025年6月,张某以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惠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贾某表示认罪悔罪,并多次承诺将通过贷款等方式筹款履行赔付义务。法院给予其筹款时间,但贾某此后仍未支付分文,承诺未见落实。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贾某转移工资、变更薪资收款账户等行为系刻意规避执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依法认定贾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系惠山法院审理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意义。根据《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且曾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自诉。本案中,法院将对应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张某随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立案审理。 案件宣判后,执行法官组织开展专题普法活动。18名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执行法官围绕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自诉的适用情形等进行解读。执行干警随后与被执行人逐一沟通,释法明理,督促有履行能力者主动履行义务。 该案的办理也提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刑事自诉依法维权,为权利救济提供另一条路径。同时,对“有能力却不履行”的行为形成明确震慑。
让生效裁判得到执行,是法治的底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直观体现。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回应个案权益,也维护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期待在更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更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下,“躲执行”的侥幸空间不断被压缩,让每一份判决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