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与问题呈现 去年三月起,网络博主柴某某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柴怼怼"账号,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系列短视频和直播内容,对一家知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进行持续诋毁。
这些发布内容声称该企业玉石销售"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同时指控企业负责人"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言辞具有严重的侮辱性和欺骗性。
值得注意的是,柴某某在打着"打假"旗号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暗地里通过自己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武汉两家公司进行带货推广,这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同样涵盖珠宝首饰的零售、制造、批发等业务。
这种做法表面上是为消费者"伸张正义",实质上却是为了引流至自身企业谋取商业利益,暴露了当下网络空间中打着监督名义进行商业竞争的违法现象。
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与传播影响 通过诉讼中提取的数据可以看出,柴某某发布的侵权内容造成的舆论影响范围极广。
涉案30个视频累计播放量达到721万次,获得超过18万次点赞和2.3万条评论,在网络上形成了强有力的舆情和热搜效应。
这种广泛的传播造成了两方面的严重后果。
首先,对被诬企业的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损害,导致该企业玉石业务出现退货情况,并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产生间接负面影响。
其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誉权造成直接伤害,虚假指控使公众对其品德和声望产生了负面认知,客观降低了其社会评价。
这些影响不仅是一时的舆论波动,而是具有持久破坏力的商业和人格损害。
三、事实查证与依法认定的必要性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事实查证。
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开展检查,结果显示2025年1至4月份销售毛利率不超过20%,被随机抽查的商品进货手续齐全、鉴定资质合法、证书有效。
随后的专项审计进一步确认,该企业自2024年以来的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为18.08%,完全符合合理范围。
这些客观的调查结果直接证实了柴某某关于"利润几十、几百倍"的指控系完全虚假,是有意编造的欺骗性言论。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被告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构成对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侵权。
法院指出,被告与原告在玉石消费市场存在竞争关系,其通过发布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引导消费者,旨在争夺相同客户,符合商业诋毁的竞争关系要件。
被告编造事实、传播虚假言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甚至在诉讼期间仍继续发表攻击性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
四、关联方责任认定与完整责任链条 案件还涉及多个关联方的共同侵权问题。
账号注册人温某某虽以"亲属关系"和"休闲娱乐"为由出借身份证,但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判断能力。
在明知柴某某以"知识博主"身份从事直播和商业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身份认证支持,且在账号长期被用于商业直播和发布侵权内容期间未提出异议,实际上是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基础。
同样,两家涉及的商业公司通过引导流量、获得商业利益,也成为了共同侵权的参与者。
这条完整的责任链条表明,网络暴力的实施往往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一个利益相关的网络。
五、案件的更深层警示与治理启示 这起案件揭示了当代网络空间中一种隐蔽的违法现象:通过制造话题、引发争议,打着"为消费者维权"或"行业监督"的幌子,实际上是在进行有组织的商业竞争和恶意诋毁。
这种做法兼具网络暴力和不正当竞争的双重特征,危害性更大、隐蔽性更强。
同时也反映出,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失衡性可能被有心人利用,导致虚假信息快速扩散、公众判断被误导的风险。
此案的司法处理也体现了新时代网络治理的新要求。
从事实查证的严谨性、法律认定的准确性,到对多方关联责任的全面追究,都显示出司法机构在应对网络违法行为时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这种全链条、多维度的责任认定,有助于形成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
该案判决划清了正当监督与恶意诋毁的法律边界,为构建清朗网络商业环境树立了司法标杆。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商业信誉保护,仍需立法、司法、平台多方协同探索。
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释放明确信号:任何以"网络维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