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优化,监督效能持续提升;然而,涉企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不规范执法行为直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营商环境质量。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深入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强化责任,亟须通过立法手段加强监督力度。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这个现实需求的直接回应。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入了新的制度化、法治化阶段。这部条例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将行政执法监督从相对宽泛的工作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约束,使监督工作更加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了规范涉企执法的紧迫性。2025年4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案卷评查中发现,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地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这一案件不仅违反了管辖权规定,还可能引发"选择性执法""重复处罚"等连锁问题,加重企业负担。经过依法提级监督和深入核查,监督部门要求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处理。这个案例充分反映了规范涉企执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法治为民的宗旨,充分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做好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衔接,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这一规定使企业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回应,监督工作更加贴近实际、更加有针对性。 条例还创新了监督工作的参与机制。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监督活动。这一开放式的参与机制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格局,提升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浙江省宁波市仙居商会会长蒋雨海受聘担任司法部首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他表示条例让民营企业家看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增强了安心经营、放手发展的信心。这充分说明条例的出台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意义重大。 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监督权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条例规定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均具有刚性约束力,这意味着监督工作真正"长出了牙齿",从建议性监督转变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监督。这种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的转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的集成效果,大幅提升监督工作的实际效能。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执法监督不能代替执法、包办执法,而是对执法部门的再监督。条例在赋予监督机构权力的同时,也明确了监督的边界和职责定位,确保监督权的正确行使。这种权力制约的平衡设计,既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又防止了权力的越界。 202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开展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与条例的出台形成了良好的互动。专项行动强力纠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为条例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实践基础;条例的出台则为专项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行政执法监督的“牙齿”,既要咬住违法执法的痛点,更需啃下体制机制改革的硬骨头。当每一起监督案例都转化为制度进步的基石,法治政府建设的蓝图方能照进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