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一煤炭贸易纠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方称证据不足应依法不起诉

问题:一宗煤炭购销交易纠纷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辩护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H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缺乏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实行行为,应依法作出不予追诉的处理;而被害方报案材料及有关证据则指向交易款项去向与后续履约落空,引发刑事追责疑虑。如何在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之间准确划界,成为本案审查的关键。 原因:辩护意见书所列材料显示,交易双方在包头市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预付货款、按列车计量发运并结算开票。辩护方强调,合同签订后已发生多次实际供货,形成一定规模的交付与对账记录,表明交易关系具有持续性与真实性。对后续未能足额履约,辩护方解释为煤炭经营链条中的风险外溢:前期与外省企业发生煤炭质量与价格波动纠纷,导致债务压力骤增,部分资金被用于清偿既有经营性欠款;同时当事人仍与交易对方保持沟通,提出以贷款、后续煤源或资产方式解决欠款,并未出现典型逃匿、失联、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此类“真实交易+履约受阻+资金周转”结构,容易在损失扩大后引发对主观目的的不同判断。 影响:涉案定性不仅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方式,也对煤炭等大宗商品贸易秩序、企业融资与交易信心产生外溢效应。若民事纠纷轻率刑事化,可能抬高正常商业活动的合规成本,影响市场主体预期;但若对虚构交易、恶意占有等行为识别不足,则会削弱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放大信用风险。对司法机关来说,准确审查证据链条、厘清交易事实与资金流向,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环节。 对策:依法审查起诉阶段,应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开展“穿透式”证据审查:一是核实交易真实性与履约轨迹,重点审查合同签订背景、货物交付凭证、物流磅单、验收结算、发票与对账确认等;二是查明资金用途与流向,区分经营性周转、清偿真实债务与非法占有、挥霍转移等行为特征;三是审查当事人在交易前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虚构煤源、虚构资质、虚构履约能力等关键事实;四是同步评估民事救济可行性与社会危害性,依法用好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追赃挽损与矛盾化解等机制,推动案结事了。对企业层面,则需完善预付款管理、货权控制、担保增信、第三方监管、合同条款的风险触发机制,降低“先款后货”模式下的系统性风险。 前景:随着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跨区域交易增多,合同履行链条更长、风险传导更快,民刑边界案件可能仍将阶段性出现。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入罪标准,既依法惩治以合同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也依法保护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交易纠纷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将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护航实体经济。同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企业内控升级,将成为减少同类争议的重要方向。

本案再次凸显市场经济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需谨慎区分违约与诈骗的界限,避免过度干预商业活动。本案的处理结果或将成为平衡市场主体保护与法律权威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