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对象,此类处分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原配能否追回,已成为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常见争议。此类案件表面是“礼物归属”,实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忠诚义务以及公序良俗的法律边界。 原因——据裁判文书披露,1990年出生的周某棋牌室结识1972年出生的王某伟。王某伟以“已离异”为由与周某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5年8月以25012元购买黄金手镯相赠。随后,王某伟妻子翟某清联系周某,周某方知王某伟并未离婚,仅系分居。翟某清主张该笔支出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庭审中,周某辩称其不知对方婚姻状况,且因对方隐瞒导致其名誉受影响,认为王某伟亦应承担相应返还责任。王某伟则表示由其妻子依法主张权利。 法院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及赠与事实后指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系婚外关系的赠与行为,违背婚姻家庭基本伦理与法律倡导的价值取向,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由于周某称实物“已丢失”,法院支持原告按价款25012元返还的诉请。 影响——其一,裁判释放明确信号: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任何一方可随意支配的“个人资金”,更不能成为婚外关系的“支出”。一方擅自以共同财产向婚外对象转移利益,既损害配偶财产权益,也冲击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伦理秩序。其二,案件对公众具有警示意义:在涉及较大金额的赠与、转账、贵重物品购买等行为中,受赠方即便主张“不知情”,仍可能承担返还责任;对隐瞒婚姻状况建立关系并实施财产赠与者,法律亦不支持其借“赠与”规避责任。其三,从纠纷处置看,类似案件常伴随证据收集难、财产流向复杂、实物灭失等问题,拖延处理往往会推高维权成本并增加矛盾激化风险。 对策——一上,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增强共同财产与风险意识。配偶一方发现共同财产异常支出、频繁大额转账、购买贵重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返还或损害赔偿,避免因情绪化处理扩大矛盾。另一方面,社会交往中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对“离异”“分居”等表述,尤其在出现明显经济往来时,应保持审慎并尽量核验,避免被隐瞒婚姻状况者利用而卷入法律风险。有关机构亦可结合案例开展普法宣传,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等进行解读,提升公众对“公序良俗+财产规则”双重约束的认识。 前景——随着民法典实施与审判实践健全,司法机关在此类纠纷中将更强调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与对共同财产权益的维护。可以预期,对于婚内以共同财产向婚外对象赠与、转移财产的行为,裁判尺度仍将保持从严:对明显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冲击公序良俗的利益输送不予保护;对配偶依法提出的返还请求,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将得到支持。同时,随着电子支付普及和财产形态多样化,未来争议可能更集中于资金流向认定、价值评估、第三人是否善意等问题,也将对证据规则适用与审判精细化提出更高要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现实启示。它表明,法律保护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将婚姻伦理秩序纳入评价范围。财产权固然重要,但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同样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法院通过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以隐瞒和欺骗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效力,进而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此案也提醒公众:婚姻中的忠实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道德倡议,而是有后果的法律义务,违反者将承担相应代价。在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秩序上,司法对该底线的坚守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