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5后"员工因一次工作纪律违反,先后遭遇两次处罚,最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涉事企业因违法解聘员工王某,被判决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绩效工资1万元及未休年假工资5559.97元,合计7.6万余元。
事件发生于2024年。
王某与西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教练工作。
同年6月26日,王某在公司教员内部训练中与同事发生口角,期间手持刀具。
事发后,公司在当月工资中扣除2000元作为经济处罚。
此后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工作状态保持正常。
然而,时隔半年,公司于12月31日突然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仍是其在职期间持刀打架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对于企业的解聘决定,王某随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
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王某支付相应赔偿。
不服仲裁裁决,公司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赔偿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公司在事发当日已对王某作出扣减工资的经济处罚,之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达半年之久,再次以同一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同时指出,公司在支付王某11月和12月工资时,未就扣除的1万元绩效工资作出合理说明,属于违法扣薪。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6万余元、绩效工资1万元及未休年假工资5559.97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边界。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
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其中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得对同一违纪行为进行"一事二罚"。
本案中,公司在已对王某作出扣减工资处罚的情况下,半年后又以同一事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对同一违纪行为的重复处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遵循的法律底线,保护了劳动者免受重复处罚的权益。
同时也提醒企业,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执行,不能因为员工曾有违纪行为就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重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还披露了一个细节:两家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吴某。
这提示相关部门,在监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时,应当加强对关联企业的关注,防止通过关联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劳动关系稳定,既靠企业的管理权,也靠对权利边界的敬畏。
对同一事实反复加码处分,看似加强管理,实则容易触碰法律底线、增加治理成本。
以规则管人、以程序服人、以透明赢信任,才能在维护纪律与保障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