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明边界:山东持续加强寻衅滋事行为认定宣传引导守护公共秩序

问题——社会关注集中“冲突边界”与“网络延伸” 在日常生活和网络空间中,因纠纷引发的辱骂、推搡、殴打、起哄等情况并不少见。公众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解也存在偏差:一上,有人把一般口角、轻微摩擦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徒增恐慌;另一方面,也有人低估“起哄闹事”“强拿硬要”以及网络辱骂、恐吓、散布不实信息等行为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忽视可能带来的刑事后果。如何法律框架内把行为边界说清楚,已成为基层治理和普法中的现实问题。 原因——法律要件明确,但“情节恶劣”需结合具体情境把握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认定寻衅滋事罪通常需从主体、主观、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 其一,主体上,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通常不是本罪主体,但现实中多人共同实施对应的行为的,可能按共同犯罪规则追责。 其二,主观方面强调“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仍实施,常见动机包括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审查该要素,有助于区分“权益受侵害后的合理反应”与“无事生非、借故滋扰”。 其三,客观方面,法律列举了典型行为类型,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司法实践中,“随意”并非泛指所有打人行为,而是指缺乏正当理由或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带有明显的滋扰性和任意性。 其四,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是入罪的关键门槛。并非出现上述行为就必然构成犯罪,通常还要看是否造成一定后果或引发明显的秩序扰动。例如在殴打情形下,是否造成一定人身伤害、是否多次实施、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等,都会影响性质判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情形下,是否导致秩序严重混乱、引发聚集围观、造成交通受阻或影响公共服务运行等,往往是重要考量。 影响——规范边界既关乎个人权益,也关乎基层治理成本 从社会层面看,明确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边界,有助于形成稳定预期,减少“小纠纷拖成大冲突”的连锁升级。该罪名重点打击的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场所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任意侵扰,目的在于降低无端滋扰对社会运行的消耗。 从个人层面看,边界模糊容易带来两类风险:一是冲动行为被推高到刑事责任,例如矛盾纠纷中情绪失控、纠集人员围堵辱骂、在公共场所起哄挑衅等;二是维权方式不当带来反向法律评价,例如以“讨说法”为名强拿硬要、故意阻断经营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等,最终反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同时,网络空间已成为矛盾激化和秩序受扰的高发场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编造传播不实信息,若引发线下聚集、对立升级或造成现实社会秩序混乱,可能进入刑法规制范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线上行为一旦外溢到现实公共秩序,法律评价往往更为严格。 对策——强化法治宣传与程序意识,推动纠纷在法治轨道内化解 一要加强普法引导,突出“边界意识”。围绕常见场景开展宣传,帮助公众理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民事纠纷与刑事风险、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差别,既避免把“声音大、情绪激动”简单当作犯罪,也避免误以为“没出大事就不用负责”。 二要倡导理性维权,鼓励依法救济。发生纠纷后,优先通过报警、调解、诉讼、仲裁等渠道解决,避免用围堵、拉扯、辱骂、起哄等方式“自己解决”,防止矛盾二次升级。 三要提升证据意识与程序意识。纠纷处置和维权过程中,依法固定证据很关键,包括现场影像、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当事人了解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依法表达诉求,减少程序性风险。 四要完善基层治理联动机制。对易发多发的公共场所滋扰行为,可通过警情快处、矛盾调解、综合治理共同推进,形成“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的闭环,降低公共秩序风险。 前景——在依法惩治与精准适用中实现更高水平的秩序治理 随着社会治理精细化和网络治理推进,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将更注重证据规则、行为动机、现实危害与社会影响的综合衡量。一上,对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安全感的任意滋扰行为,将依法从严惩治;另一方面,对一般纠纷中的情绪化言行、危害程度未达严重的情形,也会更强调分层处理,依法区分治安处罚与刑事追责,推动矛盾在法治框架内稳妥化解。

法律的清晰与公正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寻衅滋事罪的准确适用既关系个体权益,也影响公共秩序。在信息化时代,公众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司法机关也应结合新情况优化规则适用,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权威机构,以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