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几个案子,让人不得不重新把“第三人”这个词翻出来细品。原本以为坐在被告席上的全是真正要担责的人,结果搞不好就是个陪跑的,白忙活一场还得倒贴钱。但要是真该在场的人没追加进来,原告举证也难,事实查不清,判下来以后也容易出乱子。那怎么判断谁是这隐形的第三类人呢?其实主要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这案子有完全或部分独立要求的人,一种是虽然不想跟原告、被告一起闹,但判决结果偏偏要踩他一脚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别有意思,法律直接给了他一个“另起炉灶”的身份。你别看他在旁边看着热闹,实际上是个真正的主角。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比较惨,他既不想帮原告也不想帮被告,就是一个被判决影响到的“局外人”。为了防止冤枉好人或者放走坏人,法院一般会把这种人给拉进来凑人数。 怎么让这些“隐形人”出场呢?这里面门道还挺多。那种想置身事外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是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只要交个书面申请就行。法院觉得有必要的话会发通知让他进来,没必要就直接驳回申请。但那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不能这么随便了,法律规定必须得他自己主动交申请,法院不能随便替他喊人进来。 要是你一审的时候没赶上这趟车也别太着急。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或者在二审开庭的时候,只要你写个书面申请说自己是第三人,法院通常还是会给机会重新开庭让你说话的。 但万一判决都已经生效了你才发现自己被漏掉了咋办?这时候还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条路可走。只要不是你自己不想来(比如家里有急事没赶上),还能拿出证据证明判决确实坑了你,就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来下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招能给那些“迟到者”一次翻盘的机会,只要证据够硬、理由充分,法院就会改判或者把原来的判决给撤销掉。 说白了就是要把人看对了:该来的要让他来,不该来的赶紧让他走。这样既不用让无辜的人陪着打官司浪费钱,也能防止有些重要事实被漏掉。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把这两类第三人的进场规则和救济办法摸透才行——既能不多花一分冤枉钱,也别错过了一次本该属于自己的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