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了一份关于如何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新决定。这个决定把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人以及他们排放的污染物范围重新界定了。3月27日,“两高”公布了这份修改后的解释文件,明确了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并且新增了一些污染物种类,比如总磷、总氮、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他们把原来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改成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这样就跟现在的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了。这个修改还把污染环境罪从轻处罚的规定给优化了一下,规定如果犯罪者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甚至可能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根本不算犯罪。他们还修改了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增加了更多的主体和标准,比如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人员也被列为犯罪主体。还有那些给机动车检测作弊提供工具的人也被纳入了打击范围,罪名变成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个修改决定从2026年3月30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