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上市公司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控制。根据处罚决定书,路桥信息在2023年、2024年定期报告中存在严重的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实施造假。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583万余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66%;虚增利润1530万余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73.57%。2024年虚增营业收入2576万余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0.71%;虚增利润2245万余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3.50%。这意味着2024年公司披露的利润中,虚假部分已超过实际利润,财务数据严重失真。 本案涉及主体较多,暴露出公司治理中的结构性问题。董事长于征作为公司最高管理者,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还分管营销中心,对虚构业务的组织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总经理魏聪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样参与组织实施虚构业务。总会计师黄育苹作为财务负责人,在明知部分业务虚构的情况下仍同意确认有关收入,违反财务会计基本原则。此外,营销中心副总经理陈嘉鸿、副总经理郭伟、财务部经理林海、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王军学等人员,也分别在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调整成本等环节中参与其中。职工监事邹榕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在知悉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未能勤勉尽责,同样构成违法。 这起案件的根源在于内部控制失守。从董事长到财务部门、从营销团队到监事会,多层级、多部门人员卷入其中,说明公司制衡机制未能发挥作用。财务部门本应承担把关职责,却成为造假的执行环节;监事会本应履行监督责任,却未能形成有效约束。多层级参与的违法行为反映出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短板,相关人员合规意识薄弱,对法律底线缺乏敬畏。 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表明了对信息披露违法的严监管态度。对路桥信息处以600万元罚款,对八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总额超过1550万元。其中,于征、魏聪、黄育苹、邹榕等直接负责人员处罚较重,显示出对管理层责任的明确追究。该决定不仅对路桥信息产生直接影响,也向市场释放信号:财务造假终将付出高昂代价。 需要指出,路桥信息在2025年9月29日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作出更正。该举措体现了纠偏动作,但并不改变其违法性质,也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时间上看,公司是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才进行更正,难以认定其具备充分的主动纠正意愿。 本案对上市公司及从业人员具有警示作用。首先,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尤其在财务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等关键环节建立有效制衡。其次,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岗位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以业绩压力为由放松合规要求。再次,财务人员应坚守职业操守,拒绝配合或参与造假。最后,监事会应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从更大层面看,此案也体现了监管的及时性与有效性。证监会通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手段,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处置,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的查处力度预计仍将保持高压,对违法成本的提升也将深入强化。
当财务造假从个案扩散为系统性违规——受损的不只是企业信誉——更会动摇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厦门路桥信息案再次表明,在注册制改革深化背景下,任何触碰信息披露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如何建立更有效的长效机制,推动上市公司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治理”,仍需要市场各方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