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觉得企业的做法挺有道理

劳动者多次迟到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觉得企业的做法挺有道理。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因为迟到引发的官司,驳回了劳动者要公司赔钱的请求。这个判决强调了劳动纪律的重要性,还清楚地说明了劳动关系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蔡某是在2009年10月入职的,公司有明确的工作时间规定。考勤记录显示,他经常迟到,尤其是2024年6月到7月期间,迟到次数特别多。 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他严重违纪,给解除了劳动合同。诉讼过程中,蔡某说自己迟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电梯高峰期太挤得排队,二是家里有特殊情况,妻子去世了要照顾患病的女儿和婆婆,早上忙家务负担重。他觉得自己没影响工作,公司管理应该更有人情味。公司却说蔡某长期迟到不是短期偶尔发生的问题,之前也沟通过多次警示他但没改好,干扰了正常管理秩序。 法院仔细查了双方的说法。电梯拥挤有规律可以提前出门解决;他自己也有没迟到的日子说明这不是必然导致迟到的理由。家里困难法院理解但不能因此不遵守基本纪律;真需要调整时间得主动和单位协商申请弹性工作制等解决方案。这次案子里蔡某没证据证明他申请过家庭困难调整时间并被允许了。 综合证据来看,法院认为蔡某作为成年人对遵守工作时间有责任意识;在多次警示后还不改主观过错明显;公司手册合法公示了可以用来管理;经过警示教育后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这次裁判示范意义很大:法律保护双方权益平衡关系需要双方相互尊重权利义务对等构建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劳动关系需要遵守规则和人性化管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