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自书遗嘱因笔误引发的继承纠纷,近日在上海奉贤法院得到解决。案件涉及数百万元遗产的归属,也折射出不少人在订立遗嘱时对法律形式要件了解不够。案件背景显示,张先生于2022年5月去世——享年60岁。其未婚未育——父母已故,遗产原本应按法定继承由两名姐姐共同继承。但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张先生生前手写的遗嘱,涉及奉贤区房产、银行存单、股票等资产,总价值超过200万元。遗嘱中写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 问题在于,这份遗嘱存在多处笔误。其一,遗嘱所指继承人实际为张先生的外甥李炯,而非“外孙”;其二,姓名写成“李烔”而非“李炯”。张先生二姐据此质疑遗嘱效力,认为笔误足以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并主张按原有的公证继承方案办理。 法院审理中对对应的事实进行了核查。经查,张先生与二姐之间曾有诉讼纠纷,二姐从未到过张先生家中,两人也无微信联系,平时往来较少。这些情况为判断张先生的真实意思提供了参考。此外,法院注意到遗嘱落款时间与房产登记时间能够相互印证,更增强了遗嘱真实性的可信度。 争议焦点在于:笔误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雅指出,沪语中“大外孙”与“大外甥”发音接近,在方言环境下出现此类误写并非罕见。更关键的是,张先生并无其他与“炯”“烔”读音相近的近亲属,遗嘱所指对象具有唯一性,指向相对明确。 法院最终认定,尽管遗嘱存在错别字,但结合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方言特征、亲属结构及证据链,可以确认遗嘱中的“大外孙李烔”即为原告李炯。笔误未改变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遗嘱合法有效,由李炯继承相关遗产。 该案也表明了民法对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应同时符合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要件则对不同遗嘱形式的书写、见证等作出规定。本案中,法院在审查形式要件的基础上,综合证据还原真实意愿,避免因文字瑕疵导致结果失衡。 与此同时,案件也提示了自书遗嘱常见风险。自书遗嘱虽无需见证人在场,但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实践中,一些人忽视细节或表述含糊,容易埋下争议。相较之下,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等程序更严谨,通常更能减少误写、歧义带来的纠纷。 法律专家建议,订立遗嘱应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形式。财产规模较大、继承关系较复杂的,可优先考虑公证遗嘱或代书遗嘱,并邀请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在场。见证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若选择自书遗嘱,应尽量字迹清晰、指向明确,尽量使用规范称谓和准确姓名,避免方言化或容易引发歧义的表述。
遗嘱不是“写下去就算数”,也不应因一处笔误就让真实意愿落空。对个人而言,尽早以清晰、规范、可核验的方式做好财产安排,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而言,提升遗嘱服务的可及性和规范化水平,有助于把纠纷化解在事前,让继承回归秩序与理性,在法治框架内更好守护家庭与财产的安宁。